华安日日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7-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
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日日鑫”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
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日日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
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简
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3 日,即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日日鑫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日日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日日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
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7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
增设场内份额,该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价
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2、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限制从不得
高于 90 天调整为不得高于 120 天;3、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33%降低到 0.25%;4、
根据前述变更及《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
件。
《基金合同》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
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
附件二:《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
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
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日日鑫”或“本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1、增设场内份额,该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2、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限制从不得高于 90 天调整为不得高于 120
天;3、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33%降低到 0.25%;4、根据前述变更及《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因此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方
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日日鑫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增设场内份额
本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该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
2、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限制从不得高于 90 天调整为不得高于
120 天,该调整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管理费率从 0.33%降低到
0.25%。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主要是基于以
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需要根据法律法
规最新修订情况、增设场内份额及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等事项修改《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巨额赎回定义、更改投资范围及限制、增加上市交易章节、
修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修改收益分配方式、调整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公式等部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
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募集规模达 926,777,863.81 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
并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依照《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中“(二)召开事由”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在《基金法》第八十四条到第八十七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
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
生效。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因此,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
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
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择机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本基金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
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和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
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
和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
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即每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
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
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经
会”)核准。 2016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增加 H 类份额等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二、释义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二、释义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释义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
该账户下
二、释义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
内份额”、“场内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二、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场外投资人通过该销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二、释义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二、释义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二、释义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的 10%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H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H 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 体 现 赎 回 申 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比 例 及 其 影
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二、释义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A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释义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
额类别 额类别
二、释义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
额类别 额类别
二、释义 51.H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内基金份
额类别
二、释义 5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52.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类基金份额 额
二、释义 5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53.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
二、释义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二、释义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净
收益 收益
二、释义 56.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净
收益
二、释义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二、释义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值和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二、释义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
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二、释义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网站及其他媒体 及其他媒介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使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00 元。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代码,并单独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和 B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根据投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的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
在指定媒体公告。 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3.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 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 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调整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承担。
五、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中予以披露;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H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H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告。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告。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与赎回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请;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
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 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A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
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在基金份额持有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人部分赎回 H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例扣除;
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H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体上公告。
5.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与赎回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无效。 不成立。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与赎回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
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或最高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各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或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
进行总量控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与赎回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人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 100.00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元。
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
4.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与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正常运行。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申购限额。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赎回限额。
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人的赎回申请。
正常运行;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与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发生了巨额赎回。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的 10%,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2.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当本基金出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期赎回处理。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基金份额/B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选择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未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获受理的部分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在发生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H 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与赎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 A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
一个估值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十三)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与赎回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H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及权利义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及权利义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及权利义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
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及权利义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及权利义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依法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
大会
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
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
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
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
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10)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大会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大会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大会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方式。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大会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大会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2)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大会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有效。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间、方式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件和程序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件和程序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件和程序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联合公告。 介上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记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记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记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 年;
十三、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三、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除外;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三、基金的投资 2、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 该证券的 10%;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 性金融债券除外;
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行调整;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期;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不得低于 5%;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准。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之日起开始。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禁止行为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1)承销证券;
AAA 级的信用级别。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6.禁止行为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1)承销证券;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关限制。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工具。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数,以下情况除外: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日天数计算;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剩余天数计算。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限。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计算;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
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值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 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H 类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定的,从其规定。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产估值后,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 3 位)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税收
9.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3.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
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税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金费用。 上述 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 (二)收益分配原则 (二)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止;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 A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
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记入 H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
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
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分配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从其规定。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
不再另行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露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
露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介上。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四)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露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H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收益率;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
额总额×10000 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单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7 述公式类似计算。
Ri / 7
i 1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公式类似计算。 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露;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并予以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总量进行控制的,将在限额等控制
措施实施前予以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露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
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清算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议同意。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类别;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有规定的除外;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3.清算费用 4.清算费用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的清算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