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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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过渡期 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之间安排不少于 5 个工作 过渡期 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之间安排不少于 5 个工
日的间隔期,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期间调整组合配 作日的间隔期,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期间调整组
置,并且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不收取 合配置,并且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赎回费用 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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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的运作期和过渡期 八、基金的运作期和过渡期
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内赎回时将收取赎回费,且赎回费率按 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内赎回时将收取赎回费,且赎回费率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在适用运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其中,
作期的赎回费率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适用运作期的赎回费率
过渡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投资者在过渡期内 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
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过渡期或运
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但在适用短期赎回费的情况
下仍需累计计算。投资者在过渡期内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除外。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收取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
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运 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
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而是从 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份额。在运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份
作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赎回,均收取赎回费用;在过 额。在运作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赎回,均收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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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回费用;在过渡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赎回,均不
收取赎回费用,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除外。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回 1、运作期内,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 1、运作期内,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
收取赎回费;B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 时收取赎回费;B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
回费,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过渡期内, 取赎回费,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过渡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期内,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
B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并从 取赎回费;B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取
4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尽管有
前述约定,但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仍然
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回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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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新
回 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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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38 楼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二期 31、32 层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金:450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金:810.31 亿元人民币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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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的 5%;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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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5、10、13、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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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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