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行业轮动: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无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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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赎回 增加:
与转换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赎回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与转换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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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份额的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申购、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与转换 ……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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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申购、赎回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与转换 申请 增加: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至(5)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至(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基金份额的 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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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与转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事人及其权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及其权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 元整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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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
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为 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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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9)、(14)、(15)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的信息 无 (五)定期报告
披露 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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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的信息 无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披露 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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