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9-2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强化收益债 券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9月19日 送出日期:2022年9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基金代码 040012 下属基金简称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下属基金代码 040013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04-13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9-16 基金经理 郑伟山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08-1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强信用产品的投资, 以获取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 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行权所 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 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 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风险收益特征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等风险 和中低等收益品种。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 7天 1.50% 赎回费 7天≤ N < 60天 0.30% N ≥ 6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0.4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并且会适度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在进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时,利率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不同种类的债券受利率影响程度不同,基于利率变动预期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着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在股票投资中,存在个股选择风险。此外,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