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义 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前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1 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新增: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释义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限制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的申购与赎回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用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情形及处理方式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的申购与赎回 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及处理方式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 及处理方式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 式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楼 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投资 中,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中,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二、投资范围 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 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 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 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 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 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 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 …… …… 五、投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5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值的 5%;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上述第 6、9、12、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息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7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季度报告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回等重大事项时; 息 (七)临时报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