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强债: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05-2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2月13 日证监许可[2009]125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9年4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4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2011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31 日(已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4 九、基金的投资.............................................................................................................................56 十、基金的业绩.............................................................................................................................68 十一、基金的财产.........................................................................................................................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3 十七、风险揭示.............................................................................................................................8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136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3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招募说明书 5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3、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 招募说明书 7 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 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11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 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 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 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 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 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招募说明书 8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 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招募说明书 9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 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 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11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 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 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6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 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4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 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勤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13 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曾 在上海银行资金部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2004 年8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曾任固 招募说明书 10 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2007 年5 月起担任华安现金富利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4 月13 日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周丽萍女士,自2009 年4 月13 日至2010 年12 月7 日担任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首席投资官 黄 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杨 明先生,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招募说明书 11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12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 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 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 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 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招募说明书 13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招募说明书 14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内部监控 招募说明书 15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 年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97 只。自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 项 招募说明书 17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 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招募说明书 18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招募说明书 19 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 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李奕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bank.ecitic.com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招募说明书 24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962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974 或(020)38322542 网址:ebank.gd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8 号华敏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21)62126969 传真:(021)6252168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8118 传真:( 0769 ) 22118020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电话:(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9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电话:0991-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 电话:(0451)86779999 传真:(0451)86779000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37、0451-96358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招募说明书 27 网站:www.newone.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488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3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5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招募说明书 30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010)66555637 传真:(010)66555246(北京)、(0591)87807312(福州)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795 或(010)66555815 网址:www.dxzy.net 招募说明书 31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7-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4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站:www.ebscn.com (4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招募说明书 33 (5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5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5161671 网址:www.hazq.com (5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网址:www.ghzq.com.cn (5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 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11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5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 号安贞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5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电话:(0471)4913998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6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号码:(010)62294470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62、(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6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8128373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1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6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61616-8125 网址:www.tebon.com.cn (6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6708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7)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6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6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第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5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cjis.cn (7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943750 网址:www.zszq.com.cn (7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 网址:www.jhzq.com.cn (7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7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8)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学琦 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7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5744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66 网址:www.txsec.com.cn (80)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8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招募说明书 4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90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金毅 招募说明书 42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2 月13 日证监许可[2009]125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09 年3 月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 年4 月8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 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54,686,507.34 元人民币,其中A 类1,433,048,092.27 元,B 类1,321,638,415.07 元;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2,161.46 元人民币,其中A 类58,148.61 元,B 类 124,012.85 元。募集资金已于2009 年4 月1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635 户, 其中A 类5,518 户,B 类11,117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754,686,507.34 份基金份额,其中A 类1,433,048,092.27 份,B 类1,321,638,415.0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182,161.46 份基金份额,其中A 类58,148.61 份,B 类124,012.85 份。两项合计共 2,754,868,668.8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2,018,173.6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7%, 其中A 类74,554.54 份,B 类1,943,619.14 份。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安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 年4 月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 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李奕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9:00-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 招募说明书 46 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 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47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 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 元限制;各代 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48 B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3%,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Y<1 年 0.1% A 类基金份额 1 年≤Y<2年 0.05% Y≥2 年 0 Y<60 天 0.3% B 类基金份额 Y≥60 天 0 注:一年指365 天,两年为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500 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500 万元(含500 万元) 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 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98,522.1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1%,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8.50 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10 万份B 类基金份额30 天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3%=307.50 元 赎回金额=102,500-307.50=102,192.50 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192.50 元。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 元 赎回金额=102,500 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 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 招募说明书 51 定收费金额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T+2 工作 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招募说明书 52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转换转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 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或 转换转入公告。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公告。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 招募说明书 53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54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招募说明书 55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明书 56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强信用产品的投资,以获取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 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 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以宏观经济、市场利率研究主导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债券市场平均收益;同时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利差分析基础上,通过投 资于有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类债券,以获取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此 外,本基金还将通过积极的新股申购和个股精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57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并 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 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 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新股申购、二级市场股票之间的配 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变化,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 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 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 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 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 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 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 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 招募说明书 58 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 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 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管理人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 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 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 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 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低风险、高收益的 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 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 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选取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且现金股息率 (税后)均大于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对于纳入备选库的股票,本基金将 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等基本面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 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 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招募说明书 59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 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避免投 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 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 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 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强调“投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决策依据 (1)宏观研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将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把握 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 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 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降低风险提高回报的关键要素。资产配置策略研究是在对宏观经 济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展开的,通过宏观经济研究把握未来重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趋势, 特别要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基金资产配置,确定 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包括存款)上的投资比例。 (3)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和凸性管理 通过对宏观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未来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可以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市场 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则应当适当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债 招募说明书 60 券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凸性管理也是债券投资取得较好收益的重要工具,如果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平,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得超额收益;预期未来收 益率曲线变陡峭,则需要降低组合的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4)个券研究 个券研究是确保投资组合取得超额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的基础。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 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 税赋特征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 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 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 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债券组合 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重点券种、股票 (新股申购、个股精选)配置计划。 ④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 ⑤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⑥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招募说明书 61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确定战略资 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 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 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②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目标。 ③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向和大小进 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 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 案。 ④ 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针对不同 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 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产品的比例。 ⑤ 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级、市场流 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 基金投资限制,谨慎地进行新股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5)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调整的原 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种选择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其样本范 招募说明书 62 围覆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样本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公司债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等风险和中低等收益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63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招募说明书 64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 年4 月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6,946,230.02 9.89 其中:股票 66,946,230.02 9.89 2 固定收益投资 558,556,722.41 82.48 其中:债券 558,556,722.41 82.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687,819.88 5.56 6 其他各项资产 14,049,681.50 2.07 招募说明书 65 7 合计 677,240,453.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886,224.40 1.53 B 采掘业 466,500.00 0.07 C 制造业 23,794,565.64 3.69 C0 食品、饮料 2,517,900.00 0.39 C1 纺织、服装、皮毛 1,291,200.00 0.2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45,100.00 0.18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2,586,800.00 0.4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131,565.64 2.19 C8 医药、生物制品 2,122,000.00 0.3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07,739.98 0.47 E 建筑业 22,831,200.00 3.5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960,000.00 1.0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6,946,230.02 10.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542 中化岩土 560,000 21,033,600.00 3.26 2 601118 海南橡胶 800,504 9,886,224.40 1.53 3 000063 中兴通讯 232,000 6,960,000.00 1.08 4 000527 美的电器 280,000 5,247,200.00 0.81 5 000680 山推股份 140,000 3,134,600.00 0.49 招募说明书 66 6 600104 上海汽车 140,000 2,588,600.00 0.40 7 600519 贵州茅台 14,000 2,517,900.00 0.39 8 600425 青松建化 90,000 2,181,600.00 0.34 9 300142 沃森生物 20,000 2,122,000.00 0.33 10 600266 北京城建 120,000 1,797,600.00 0.2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9,125,137.60 4.52 2 央行票据 29,430,000.00 4.57 3 金融债券 61,506,000.00 9.5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506,000.00 9.54 4 企业债券 297,927,053.41 46.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40,568,531.40 21.81 7 其他 - - 8 合计 558,556,722.41 86.6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599,800 64,214,588.00 9.96 2 080210 08国开10 600,000 61,506,000.00 9.54 3 122957 09蓉工投 500,090 49,758,955.00 7.72 4 0980117 09合肥建投债500,000 49,555,000.00 7.69 5 110015 石化转债 455,420 49,194,468.40 7.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67 8.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5,364.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61,166.1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62,334.89 5 应收申购款 1,150,816.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49,681.50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64,214,588.00 9.96 2 110003 新钢转债 13,923,990.40 2.16 3 128233 塔牌转债 5,870,339.00 0.91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542 中化岩土 21,033,600.00 3.26 网下新股申购 2 601118 海南橡胶 9,886,224.40 1.53 网下新股申购 3 600104 上海汽车 2,588,600.00 0.40 重大事项停牌 4 601199 江南水务 1,590,939.98 0.25 网下新股申购 招募说明书 68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0 年12 月31 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5.41% 0.32% 3.00% 0.22% 2.41% 0.10% 自2010 年1 月 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日止 5.84% 0.31% -1.80% 0.16% 7.64% 0.15%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11.57% 0.32% 0.65% 0.19% 10.92% 0.1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5.11% 0.32% 3.00% 0.22% 2.11% 0.10% 自2010 年1 月5.46% 0.32% -1.80% 0.16% 7.26% 0.16% 招募说明书 69 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日止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10.85% 0.32% 0.65% 0.19% 10.20% 0.13%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71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招募说明书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73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 关原则进行核算。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74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75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7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招募说明书 78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招募说明书 80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1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确定为: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84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招募说明书 86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88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 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招募说明书 89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 招募说明书 90 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 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并且会适度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 品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进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时,将 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期,积极配置各类债券资产。实际投资运作中,利率的变动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并且不同种类的债券受利率影响程度不同,基于利率变动预期而采取的债券 投资策略也面临着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秉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有效挖掘价值低估的各类投资品种。然而,宏观经济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将给上市公司竞 争优势和估值优势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因此存在个股选择风险。此外,本基金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招募说明书 91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6、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招募说明书 93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95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96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招募说明书 9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98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99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00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招募说明书 101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招募说明书 102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0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招募说明书 104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招募说明书 10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招募说明书 107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1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9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 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因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 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招募说明书 11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招募说明书 112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113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389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115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 年9 月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或 因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 证、二级市场股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招募说明书 117 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118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19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招募说明书 120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招募说明书 121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2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招募说明书 123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招募说明书 124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 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125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 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招募说明书 126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招募说明书 127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28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运营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尽可能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的设立、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 地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 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 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本公司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方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 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 招募说明书 130 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天天盈(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支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 (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 司为上述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主动划款模式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网上交易 托管转入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手机交易 预约认购 ● - 招募说明书 131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电话交易 定期赎回 ● ●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登录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 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 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 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 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招募说明书 132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咨询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2.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 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公告事项信息披露报纸名称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0 月22 日 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0 月27 日 3 关于新增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1 月1 日 4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次 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1 月17 日 5 关于新增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1 月26 日 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0 年第2 号)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1 月26 日 7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天天盈账户”第三方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2010 年11 月29 日 招募说明书 133 付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8 关于设立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2 月3 日 9 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2 月7 日 10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六次 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2 月17 日 11 关于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2 月17 日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0 年12 月31 日 13 关于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1 月4 日 14 关于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1 月4 日 1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1 月21 日 16 关于参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1 月31 日 17 关于新增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1 月31 日 18 关于新增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2 月14 日 19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上海汽车”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2 月19 日 20 关于新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3 月21 日 2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 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3 月26 日 22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2011 年3 月31 日 招募说明书 134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23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上海汽车”股票恢复按市 价估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4 月8 日 24 关于新增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1 年4 月11 日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