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前言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有关问题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释义 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赎回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限制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2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在满足相关流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在满足相关流 赎回 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发系统性风险,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 额的计算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除外: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大化的情形除外。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赎回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式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发生上述(1)到(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赎回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式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赎回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式 4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赎回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处理方式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八、投资限制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 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 资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八、投资限制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5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6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估值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3、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息披露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半年度报告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新增: 息披露 1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回等重大事项时;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存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