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17
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安现金富利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修订旗下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次对上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包括:根据《管理 办法》修订增加收取强制赎回费条款以及申购赎回流动性问题的条款、 修改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修订估值方法的表述;根据《基金法》及 《运作办法》的规定及变化修订相关条款。详细的修订见附件的《华 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将于公告当日将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更新。 1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 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者投资 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7 日 2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全文的“媒体”修改为“媒介”,“指定报刊和网站”或“指定报刊”修改为“指定媒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言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 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 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 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务。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义务。 第一部分 前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言 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 3 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第二部分 释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网站 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基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 第二部分 基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4 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第二部分 基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露及报告义务;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人大会;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部分 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利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第二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部分 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利义务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 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第三部分 基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 二、会议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6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 记日;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三部分 基 三、通知 三、通知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督。 第三部分 基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 1、现场开会。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7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1、现场开会。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50%)。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三部分 基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出具表决意见;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8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第三部分 基 六、表决 六、表决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有效。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第三部分 基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部分 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金管理人、基金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第四部分 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9 程序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案;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方可退任;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七部分 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 金的成立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存续期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案。 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 六、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六、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2、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基金份额份数的精 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度为 0.01 份。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 3、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一元确定,赎回金额保留到 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 0.01 元。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10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金的申购与赎回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申请: 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请: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部分 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的申购与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11 第八部分 基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 金托管 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 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15 年以上;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范围 四、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金 期金融工具,如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 融工具,如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397 天的短期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银行承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12 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动性的金融工具。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含央行票 待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转让存单、 据)、回购协议等。待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 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它金融工具。 资于大额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它金 融工具。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产总值的 80%; (1)股票;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合计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以上 (含 AAA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 14 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1)承销证券;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5)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发行的证券;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7)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其他行为。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部分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资产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三、计价方法 三、计价方法 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15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 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第十四部分 五、计价程序 五、计价程序 基金资产计价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 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 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行。 第十四部分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计价 2、差错处理原则 2、差错处理原则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16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部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分红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告。 第十八部分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14、其他重大事项。 1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5、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基金合同》的效 失效之日止。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力 第二十二部分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1. 修改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改和终止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 修改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2. 关于《基金合同》修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符合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修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改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部分 三、基金资产清算 三、基金资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修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改和终止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5)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