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
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一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部分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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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基金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合同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当事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人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一)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实收资本:人民币 170 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第二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部分 (三) 基金投资限制 (三) 基金投资限制
华安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创新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证券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投资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基本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情况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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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五、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五、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 ……
无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 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书中列示。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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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资产与费用 九、基金资产与费用
(五)基金资产估值 (五)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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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4、…… 4、……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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