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创新混合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 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一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部分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基金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合同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当事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人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一)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实收资本:人民币 170 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第二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部分 (三) 基金投资限制 (三) 基金投资限制 华安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创新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证券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投资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基本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情况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五、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五、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 …… 无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 1.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书中列示。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资产与费用 九、基金资产与费用 (五)基金资产估值 (五)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4、…… 4、……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