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2014-11-0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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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2001]33 号文件
《关于同意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1 年
9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I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55
八.基金的转托管 ..................................................................................................................... 57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1
II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
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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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持续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同》: 和补充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基金法》: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基金销售代理人:
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
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个人投资者: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机构投资者: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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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日常赎回:
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
指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
基金转换: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
行为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基金账户
本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
账户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转托管: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基金收益: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基金资产总值: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基金份额净值: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基金资产估值: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的分公司和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及基金销售代理
基金销售网点:
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不可抗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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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王艳
8.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20%、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国泰君安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
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现
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
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
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
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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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
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
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
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
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企业内部
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
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
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
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兼: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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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
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
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
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
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
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
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
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
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
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
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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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
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6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
李冠宇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中山证券、海通证券担任研究
员。2010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
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2001 年 9 月 20 日—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耀军先生,2001 年 9 月 20 日—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正女士,2001 年 9 月 20 日—2004 年 2 月 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新勇先生,2003 年 9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代行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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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顾建国先生,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及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8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
机构,其中 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
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
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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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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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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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
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
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
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
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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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
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
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
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
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
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
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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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
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
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
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
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
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
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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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
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
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
到人民币5.9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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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
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
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
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
副行长(其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 1998 年于
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
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
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
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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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
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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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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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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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086)010-6659668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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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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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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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009,87659816
传真:(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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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zbank.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2097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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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uccb.com.cn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
电话:(0451)86779999
传真:(0451)8677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5537 或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州)或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7)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电话:(0535)6691333
传真:(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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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85337702
传真:(0579)8533770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或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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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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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4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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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488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4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29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www.dxzy.net.cn
(5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32、36、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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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东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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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网址:www.hazq.co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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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6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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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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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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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8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36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37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户服务电话:(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务电话:无
网址:www.rxzq.com.cn
(8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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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0)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9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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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4)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5)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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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或jijin.txsec.com
(9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9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0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0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0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103)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0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com.cn
(10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1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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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4)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 3 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 3 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1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客服电话: 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net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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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傅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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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
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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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与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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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
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
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
在 T+7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
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 5 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 5 亿份:
①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基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拆分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 5 亿
份;
②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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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单笔赎回或转出不得少于 1,000 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金额和
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份基金份
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确认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 万 1.5%
100 万≤M<1000 万 1.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Y 后端申购费率
Y<1 年 1.80%
1 年≤Y<2 年 1.50%
2 年≤Y<3 年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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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3%
2 年≤Y<3 年 0.2%
3 年≤Y<4 年 0.1%
Y≥4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
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 0.1%(不包括 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
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 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 75%,余额列
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调低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在招募说明书
或任何一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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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 1000 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
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个基金份额,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支付金
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
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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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
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
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与过户手续。
3.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
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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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或转换转入;
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申请。
发生上述①到⑥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
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加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①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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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而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
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④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或转换
申请人。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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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
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
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
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
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
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
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
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
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
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
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
的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
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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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
户费用。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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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
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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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
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
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
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
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
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
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
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
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
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
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
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
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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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③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④ 国家产业政策;
⑤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⑥ 上市公司研究;
⑦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
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
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 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
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③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
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④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⑤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
益率(中信国债指数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起更名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
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②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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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91,820,080.05 71.14
其中:股票 3,291,820,080.05 71.14
2 固定收益投资 925,768,200.00 20.01
其中:债券 925,768,200.00 2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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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2,201,553.80 3.9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4,027,655.56 4.41
7 其他资产 23,472,515.43 0.51
8 合计 4,627,290,004.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0,721,309.99 1.12
C 制造业 1,734,921,675.07 38.1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157,087,139.52 3.45
F 批发和零售业 123,779,169.77 2.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381,272,210.59 8.38
务业
J 金融业 83,763,889.72 1.84
K 房地产业 342,942,685.58 7.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9,176,655.64 4.8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706,088.07 1.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9,449,256.10 3.29
S 综合 - -
合计 3,291,820,080.05 72.3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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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0133 华策影视 4,677,598 149,449,256.10 3.29
2 002022 科华生物 5,435,980 125,299,339.00 2.75
3 002375 亚厦股份 5,195,578 117,212,239.68 2.58
4 002063 远光软件 5,189,302 106,121,225.90 2.33
5 600079 人福医药 3,550,942 105,995,618.70 2.33
6 300226 上海钢联 2,792,560 103,994,934.40 2.29
7 600067 冠城大通 20,193,496 101,169,414.96 2.22
8 002450 康得新 4,387,159 99,807,867.25 2.19
9 000055 方大集团 13,028,408 95,758,798.80 2.11
10 300058 蓝色光标 3,578,284 94,967,657.36 2.0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58,992,200.00 1.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66,776,000.00 19.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66,776,000.00 19.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25,768,200.00 20.3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30236 13国开36 1,400,000 140,028,000.00 3.08
2 140212 14国开12 1,000,000 100,170,000.00 2.20
3 130326 13进出26 800,000 80,344,000.00 1.77
4 070227 07国开27 800,000 80,272,000.00 1.76
5 140207 14国开07 700,000 70,252,000.00 1.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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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87,103.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753,790.15
5 应收申购款 31,621.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472,515.4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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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价值(元)
(%)
1 002375 亚厦股份 117,212,239.68 2.58 非公开发行未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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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4 年 6 月 30 日)
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增长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① 率③ 准差④
2014-1-1 至
0.68% 0.95% -3.88% 0.77% 4.56% 0.18%
2014-6-30
2013 年度
5.20% 1.01% -3.85% 1.03% 9.05% -0.02%
2012 年度 3.47% 0.90% 6.27% 0.94% -2.80% -0.04%
2011 年度 -25.72% 1.06% -18.14% 0.99% -7.58% 0.07%
2010 年度 5.04% 1.19% -7.26% 1.17% 12.66% 0.02%
2009 年度 43.20% 1.41% 71.48% 1.52% -28.28% -0.11%
2008 年度 -45.44% 1.72% -46.21% 2.25% 0.77% -0.53%
2007 年度 113.05% 1.59% 120.93% 1.72% -7.88% -0.13%
2006 年度 112.08% 1.22% 92.61% 1.05% 19.47% 0.17%
2005 年度 6.52% 1.03% -3.11% 0.99% 9.63% 0.04%
2004 年度 -2.29% 0.96% -10.71% 0.97% 8.42% -0.01%
2003 年度 17.84% 0.75% 2.12% 0.82% 15.72% -0.07%
2002 年度 -7.51% 0.47% -12.07% 1.20% 4.56% -0.73%
2001-9-21(基
金合同生效
1.20% 0.12% -6.42% 1.43% 7.62% -1.31%
日 ) 至 2001-
12-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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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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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
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
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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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
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
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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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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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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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
现金方式;
②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③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⑤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⑥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⑦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 2 日内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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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 1 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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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
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
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
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
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前按 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 2008
年 4 月 24 日起,按 0.1%的税率缴纳,自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卖方单边
征收,税率保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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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
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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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①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② 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③ 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④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告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⑤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
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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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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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
几种风险:
①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②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③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④ 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研究成
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
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⑤ 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
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
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⑥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
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⑦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⑧ 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品种
的流动性不是很好,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①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
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②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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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
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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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小组
①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②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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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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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
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
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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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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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
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10) 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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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如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修改《基金合同》;
(3) 决定终止基金;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
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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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
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
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
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6. 表决及决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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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公告。
(五)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关于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同
意,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资产清算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
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
产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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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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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 勍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 56 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 49 位。截止
2009 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 3.3 万亿元,全年净利润人民币 300.7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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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努力支持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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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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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
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
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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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⑴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⑵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⑶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⑷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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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
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
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
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 3 个工作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
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
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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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
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
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
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
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
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
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
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
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
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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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
智能手机 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
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础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交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期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易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约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易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创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新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交
易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
服务平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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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
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
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
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 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
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智能手机
APP 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
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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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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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
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 商银行开展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2014 年 3 月 28 日
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 2014 年 3 月 31 日
要)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 年 4 月 22 日
证券时报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 2014 年 5 月 5 日
要(2014 年第 1 号)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 2014 年 6 月 10 日
“微钱宝”账户转换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 2014 年 6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 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2014 年 6 月 13 日
证券时报
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8 加华夏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4 年 6 月 30 日
证券时报
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基金参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9 2014 年 7 月 2 日
加交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 2014 年 7 月 11 日
证券时报
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 年 7 月 19 日
证券时报
9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2 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 2014 年 8 月 19 日
证券时报
间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3 2014 年 8 月 19 日
加中国国际期货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4 2014 年 8 月 29 日
(摘要)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5 长“微钱宝”账户转换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 2014 年 9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间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6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4 年 9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014 年 9 月 15 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告 2014 年 9 月 17 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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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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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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