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6-01-09
关于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
式”)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成立。《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公司旗下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 “科创芯易”,扩位证券简称“科创芯片 ETF 易方达”,基金代码
“589130”)已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成立,并于 2026 年 1 月 8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将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变更为易方达上
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并根据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
发起式当日,基金份额简称调整如下:
1.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A 类基金份额简称“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A”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 A”,基金代码“020670”不变。
2.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C 类基金份额简称“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C”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 C”,基金代码“020671”不变。
前述调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修订后的《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同时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相应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3.变更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同时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照常办理。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前述基金份额变更后的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基金份额。另外,原《易方达上
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5.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 联接发起式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联接发起式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
附件: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修改章节
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 三、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易方达上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而来,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
注册。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第一部分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前言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金没有风险。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本基金由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第二部分
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释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科创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料概要》及其更新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科创 删除
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增加:“9、目标 ETF: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删除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删除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59、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类基金份额 额
61、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60、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基金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本情况 四、标的指数 四、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易
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ETF”,标的指数为上
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
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增加:“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
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
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
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
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
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
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 删除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
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
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
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对象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易方达上证科
1、发售时间 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2、发售方式 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第四部分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监许可[2024]86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历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史沿革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正式生效。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根据《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
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管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3、发售对象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1、认购费用 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易方达上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认购费。 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将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
中列示。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据此修订《易方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易
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全额缴款。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 事人将按照《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书或相关公告。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下限、
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第五部分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
基金的存 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续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 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露……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四、基金的终止 删除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 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删除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
增加:“9、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
第六部分 购的。”
基金份额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的申购与 情形。 情形。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情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8、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赎回的价格; 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删除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表决权;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
增加:“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
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第八部分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
基金份额 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
持有人大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
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2……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增加:“(9)由于目标 ETF 变更交易方式、
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
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
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第十二部 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分 基金的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
投资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 券、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 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 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方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 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 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 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 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
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
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 金资产净值的 90%;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申购款等;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
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
除上述(2 )、(7 )、(8 )、(13 )、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整;除上述(1)、(2)、(7)、(8)、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五、业绩比较基准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利率(税后)×5%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利率(税后)×5%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并 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上证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 债券,因此选取“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 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增加:“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
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
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三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分 基金的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财产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分 基金资
增加:“ 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产估值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H=E×0.50%÷当年天数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第十五部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分 基金费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H=E×0.10%÷当年天数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
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第十七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分 基金的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月 31 日;
会计与审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计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等内容…… 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删除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第十八部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分 基金的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信息披露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
增加:“25、目标 ETF 变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十九部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 1、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
分 基金合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若届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同的变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更、终止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与基金财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
产的清算 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二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部分 基金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字或签章,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生效,原《易
合同的效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力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金基金合同》失效。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
修改章节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将易方达上证科
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
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
担任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上证科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 为明确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基金合同为准。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管 协 议 当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事人
(一)…… (一)……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三、基金托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
管 人 对 基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金 管 理 人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
的 业 务 监 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督和核查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 债券、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具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 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融工具。 的其他金融工具。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除上述(2)、(7)、(8)、(13)、 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7)、
(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8)、(13)、(14)、(15)情形之外,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 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删除
产的保管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
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应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应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 应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
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
清 算 交 收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
安排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执行。
十、基金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下: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
十一、基金 H=E×0.10%÷当年天数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费用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E×0.10%÷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
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二)托管协议自《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片
十九、托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协 议 的 效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
力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易方达上证科创板芯
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十、其他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删除
事项 分。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 删除
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
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
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
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
附件: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银 行 证 券
“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
资 金 结 算
规定如下:
规定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证监会、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
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
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
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
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
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
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
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
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
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
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
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
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
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
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
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
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
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
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
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
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
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
券和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
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
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
交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
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
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
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
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
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
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
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
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
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
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
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
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
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
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
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
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
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
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
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
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
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
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
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
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
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
易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
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
沟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
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
资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
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
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
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
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
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
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
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
产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
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
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
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
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资
产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
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
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
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
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
管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
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
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
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
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
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
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
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
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
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
券的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
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
托管资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
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
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
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
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
予以处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
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
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
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
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
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
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
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
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
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
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
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
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
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
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
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
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
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
公司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
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
相关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
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
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
收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
理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
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
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
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
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
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
司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
产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及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
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
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
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
证券划付到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
管人应当对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
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
的,相应后果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
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
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
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
律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
规定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
为给对方和托管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
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
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
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
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
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
务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
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
定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
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上述协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