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8-03-24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A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一)订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目的、依据和原则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2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3.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时;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2)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大化的情形除外。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3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4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 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及处理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7)、 5 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9)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及处理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十四、基金的投资 新增内容如下: (七)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制: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6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7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5)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除上述第(5)、(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8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五)定期报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9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与“影子定价”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 0.5%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0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解释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一)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律法规与《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新增内容如下: 务监督和核查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以下方面: 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 11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比例限制: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12 低于 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 5)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 除上述第 5)、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13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规定。 其规定。 新增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 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