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4-01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签署基金销售协议。浙商银行自2014年4月2日起,新增销售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基金转换业务,同时对通过浙商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给予优惠。具体公告如下:
一、 销售基金业务范围及代码: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定投下限 转换业务 网银申购活动 柜面定投活动 网银定投活动
1 020001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开通 4折 8折 4折
2 02001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开通 4折 8折 4折
3 020015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开通 4折 8折 4折
4 020023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开通 4折 8折 4折
5 020026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开通 4折 8折 4折
6 020031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A 100元 开通 - - -
7 020032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B 100元 开通 - - -
8 160213 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0元 不开通 4折 8折 4折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若投资者申请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本公司对上述开放式基金照常接受定期定额业务。是否确认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判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由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1、适用投资人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旗下任一只自TA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①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基金的转换费用采用“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国泰金龙行业)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国泰金鹰增长)份额净值是1.3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净转入金额= 10,0000×1.200×(1-0.2%)/(1+0.3%)=119,401.79 元
转换补差费用= [10,0000×1.200×(1-0.2%)/(1+0.3%)]×0.3%=358.21元
转入份额= 119,401.79 / 1.300=91,847.53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300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91,847.53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同基金A/C类收费模式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若遇上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一项为固定值另一项为比例值,无法按差值进行计算,则申购费补差不再扣减原基金申购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4、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5)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10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招募说明书所示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基金处于封闭期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2)本公司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3)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具体优惠细则
1、优惠期限
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截至此期间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法定交易时间)。
2、优惠方案
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网上银行渠道一次性或定期定额申购浙商银行指定基金(限前端收费模式且处于开放状态)的: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4折优惠,最低可优惠至0.6% 基金申购费率原已达到或低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柜面定期定额申购本行指定基金(限前端收费模式且处于开放状态)的: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8折优惠,最低可优惠至0.6% 基金申购费率原已达到或低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费率折扣。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此项优惠活动,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2)基金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具体申购费率请参见各只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本次优惠活动期间,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浙商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致电浙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登录浙商银行公司网站:http://www.czbank.com
致电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88,021-31089000
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