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2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低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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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02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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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明书:
发售公告: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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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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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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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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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
以及 2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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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
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
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
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乾志,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行部副总兼证券公司重组办公室主任。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党委委员及副总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战略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林川,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国华盛顿互惠银行任高级计
量分析师。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美国富升人寿保险任财务经理。2010 年 3 月起在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综合
风险组负责人。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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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起历任 BARCLAYS BANK 金融分析师;1993
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GMF)首席执行官;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投资部总监;2004 年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
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2011 年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投资官。并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等职务。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
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
险承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国电力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
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
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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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起在煤炭部基建司任工程师,
1988 年起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起任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处长、
副司长,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2005 年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
理、建银实业公司监事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 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
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
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忠利集团兼并收购
及企业融资部总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BG Fiduciaria SIM
兼任董事会主席及 Autovie Venete S.p.A.、Banca Generali S.p.A.、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 Perseo S.p.A., Torino(IT) 、 Premuda S.p.A.,
Genvoa(IT)、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公司兼任董事。2010 年 6 月起任公
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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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
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起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平安
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
主管,从事研究、投资和交易工作。2008 年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交易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
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
资部总监,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富管
理中心总经理。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6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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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田昆,博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渠道经理、渠道主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及零售业务总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
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 年 6 月起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南林,4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
宏观经济和债券分析师,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
后担任宏观及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周向勇先生:副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5-12
招募说明书
黄焱先生:总经理助理
沙骎先生: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张玮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刘夫先生:投资副总监
裴晓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13
招募说明书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5-14
招募说明书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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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5-16
招募说明书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
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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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18
招募说明书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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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
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
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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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
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
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
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
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
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
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
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
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
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
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
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
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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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
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
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
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
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
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 164 只证券投
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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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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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1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第 5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2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人:王彬
国泰基金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3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徐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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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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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联系人:魏佳亮
5-26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份额类别划分标准(单个基金账 <500 万份 ≥500 万份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元
1,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投资
首次认购、申购最低金额 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 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
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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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如下: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无
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类基金份额
或B类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
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28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24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29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
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5-30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10)/1.00 = 10,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10 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31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5-32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33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
5-34
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5-35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回投资者账
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
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5-36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
5-37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48 元,该持有人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 元 = 1,000.00 元
例三: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日该持有人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 50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500,000×1.00 元=500,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
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四: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0
元,T日该持有人赎回 999,000 份,此时,该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 1,0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10,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90 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9,990=989,010 元
(2)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计算方法如
下:
5-38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五: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
额,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持有人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5-39
招募说明书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网站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5-40
招募说明书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5-41
招募说明书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届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5-42
招募说明书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份额转托
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
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册
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43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和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深入研究,合理
预期短期利率变化趋势,动态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各类别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分析(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收益率水
平(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和风险特征(信用
等级、波动性)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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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明细资产的流动性、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的分析,根据明细资产的收益率与剩余
期限的配比、以及流动性指标等优化配置各明细资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5-45
招募说明书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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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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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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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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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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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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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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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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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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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收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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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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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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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5-58
招募说明书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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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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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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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5-62
招募说明书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5-63
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5-64
招募说明书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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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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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
级。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但
这样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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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5-68
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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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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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费用
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71
招募说明书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5-72
招募说明书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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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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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5-75
招募说明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76
招募说明书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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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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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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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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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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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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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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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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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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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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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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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 1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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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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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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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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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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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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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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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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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按照届时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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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网
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
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工
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
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17:00)、客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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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
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9.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
《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
研判观点。
10.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
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纸制资讯。
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
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制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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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
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
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八、投诉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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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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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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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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