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关于旗下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6-02-25
国泰上证180金融联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 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旗下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等三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 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款。现将有关 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基金名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称 国泰沪 十四、基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九)投资禁止行为 深 300 指 金的投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与限制 数证券 资 动: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投资基 1、承销证券;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金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承销证券;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向他人贷款或者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提供担保; 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事承担无限责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任的投资;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4、买卖其他基金份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规定的除外;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基金托管人出资;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6、从事内幕交易、 1 期内承销的证券;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7、依照法律、行政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 止的其他活动。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9、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他活动。 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8、若将来法律法规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 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定。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资的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 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适当替代。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上证 180 十六、基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八)投资禁止行为 金融交 金的投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与限制 易型开 资 (1)承销证券; 1、禁止用本基金财 放式指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产从事以下行为 数证券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承销证券; 投资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2)向他人贷款或 金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者提供担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3)从事承担无限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责任的投资;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4)买卖其他基金 2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有规定的除外;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5)向基金管理人、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基金托管人出资; 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动; 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7)当时有效的法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他行为。 及基金合同规定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对于因上述第(5)、(6)项情形导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 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 的限制。 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国泰上 十四、基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八)投资禁止行为 证 180 金 金的投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与限制 融交易 资 (1)承销证券; 1、禁止用本基金财 型开放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产从事以下行为 式指数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承销证券; 证券投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本基 (2)向他人贷款或 资基金 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国务院另有 者提供担保; 联接基 规定的除外; (3)从事承担无限 金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责任的投资;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买卖其他基金 3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份额,但是本基金投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资目标 ETF 或者国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外;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5)向基金管理人、 内承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指定的目 基金托管人出资; 标 ETF 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动; 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 (7)依照法律、行 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政法规有关法律法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规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 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 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 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