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沪深300指数:关于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4-12
关于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对旗下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02001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率如下:
1、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5867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1%
30 日(含)以上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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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新增其他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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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
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修订后: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
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内容如下:
1、“(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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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订后: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六)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顺次修改。
(七)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2、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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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订后:
“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在《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之“(二)收益分配原则”
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后: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在《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临时报告与公
告”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应更新此次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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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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