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牛创新混合:《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8-03-24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前 言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利与义务,规范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
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订立《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金合同”)。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释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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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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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下限。但是,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式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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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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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 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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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5%; 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
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 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
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 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内容如下: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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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投资组合比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例限制的第(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调整。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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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告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七)临时报告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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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原则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国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 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人依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简称“《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资运作的监督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 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 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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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 新增内容如下:
资运作的监督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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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第 13、14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进行调整。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内容如下:
(一)基金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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