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二号)
2012-12-2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 年 4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18 号)核准募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1 月
18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2 年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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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3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4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67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91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93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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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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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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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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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定期、定额申购本基
金,由销售机构按照约定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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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2 年 11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
以及 2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
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
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
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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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乾志,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行部副总兼证券公司重组办公室主任。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党委委员及副总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战略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林川,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国华盛顿互惠银行任高级计
量分析师。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美国富升人寿保险任财务经理。2010 年 3 月起在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综合
风险组负责人。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起历任 BARCLAYS BANK 金融分析师;1993
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GMF)首席执行官;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投资部总监;2004 年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
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2011 年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投资官。并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等职务。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94 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
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国电力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
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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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
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
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等职。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
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 7 月
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
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 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
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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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 年 6 月起任
本公司监事。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
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平安保险集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交易部
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研究部总监;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公司投资
副总监;2012 年 2 月起兼任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 4 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
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
资部总监,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富管
理中心总经理。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6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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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田昆,博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渠道经理、渠道主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及零售业务总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
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 年 6 月起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1、现任基金经理
范迪钊,男,本科学历,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香港
百德能控股公司上海代表处任研究员,2003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华一银行任信审员,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3 月在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任研究员。2005 年 3 月加
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社保基金经理助理、专户理
财投资经理、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2 月担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起担任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由何江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
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
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
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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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周向勇先生:副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黄焱先生:总经理助理
沙骎先生: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张玮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刘夫先生:投资副总监
裴晓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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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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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
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 内部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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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 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
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
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
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
程;
4)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
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
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
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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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
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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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年11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136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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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
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
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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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
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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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王彬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 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3
平台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徐怡
2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二)代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3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5
公司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6
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2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8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9
公司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10
有限公司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11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公司
客服电话:010-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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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 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12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13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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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15
公司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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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16
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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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17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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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1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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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中信证券(浙江)有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19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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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20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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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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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23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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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22
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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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38、39、41、42、43、44 楼
23
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24
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25
公司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26
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24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号楼第 20 层(266061)
28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29
公司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30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公司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31
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32
公司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33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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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34
公司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35
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36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37
公司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39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公司
26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41
公司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4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43
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44
公司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45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6
公司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27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48
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49
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50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51
公司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52
公司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53
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2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55
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56
公司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57
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5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
59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公司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60
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61
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2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62
公司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宋永成
63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64
公司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65
公司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6
公司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6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68
公司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3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69
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70
公司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毛亚莉
71
公司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72
任公司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73
公司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74
责任公司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75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有限公司
3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玉山
电话: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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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77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78
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7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79 电话:010-62020088-8501 传真:010-62020088-8802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80
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81
有限公司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 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39楼
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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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何晔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 务 所
序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1
所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6楼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1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魏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18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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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至 2007 年 5 月 15 日公开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8,881,951,489.9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845,524.32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17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户。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于2007年4月26日至2007年5月15日公开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8,881,951,489.9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845,524.32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7年5月1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开始
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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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
换时除外)。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份额转出”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
额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或转出,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
入基金的销售。
(六)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
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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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二)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若余
额部分低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必须一同赎回。
(三)转换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
的份额不足 10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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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
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净申
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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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8%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6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10=537,393.64
即投资者以 60 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537,393.64 份。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0.5%=5.50 元
赎回净额=1100-5.50=1094.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94.50 元。
(三)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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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
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费为零。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四)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发生上述(一)到(五)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和转换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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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情况;
(四)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之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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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二)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
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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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
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等三种情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
捐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各类创新预期能带来公司未来高速增长的创
新型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的风险控制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这里的创新包括
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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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
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各类基金风险-回
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
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采用定量分析
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均衡市盈率预测模型,并参考其他相关指标。均衡市盈率模
型的思路是通过测算 A 股市场理论上均衡的市盈率水平,然后将其与 A 股市场整体、基金股
票池的实际市盈率水平进行比较,来判定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高低,最后则根据理论值与
实际值的差异程度来决定资产配置中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另外,本基金还参照股息率、收
益率差距表(1/PE-银行利率)等指标,来判断股市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对可能影响市场走势的相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根据定量模
型作出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定性因素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证券市
场政策、利率和汇率政策、国家政治环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程
度等。
(二)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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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将在国家发展规划所指引的产业领域内,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方
法。利用 “成长因子”筛选出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创
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符合创新特征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筛选出通过
创新能够在未来带来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形成创新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相对
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成长型股票筛选
本基金采用“成长因子评估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成长性评价,分析和预测企业未来的
成长性。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以下 4 个指标:
(1) 销售收入增长率
(2) 净利润增长率
(3) 总资产增长率
(4)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为反映企业的“可持续成长性”,主要以最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评价依据。按上述指标
对上市公司分别进行排名,对排名值进行简单平均后,形成一个复合型的成长因子,并依其
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再排名,最终得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排名。本基金选择排名在前的 600
个上市公司作为成长型股票池。
2、创新型股票筛选
在成长型股票池的范围内,本基金根据“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创
新型的甄别。评价创新型上市公司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
新等范畴。
现代经济发展理论认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共同构成企业创新
的四大支柱,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十分复杂的企业创新系统。其中,技术创
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是企业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根本途径,也是形成企
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源泉。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保障,它通过改变产权结构支撑起企业
的整体框架,为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市场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通
过开拓新市场或创造市场新组合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和企业实力,向企业提供创新压
力和动力,并决定和影响着企业创新活动的规模、内容及发展方向。管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
平台,它通过创造新的资源整合范式,为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并增强企业创新成功的
可能性,降低创新风险。
在坚持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系统性、绝对指标分析和相对指标分析相结合等 5
项原则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系统论的思想,创建了“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
在评价体系的指标选择中,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总指标,亦为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
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企业技术创新指标、制度创新指标、市场创新指标和管理创新指标。
二级指标下设六个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下设十四个四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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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上,主要运用 AHP 法确定权重,利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本基金利用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选择排名在前的 300 个以内上市公司作为创新成
长型股票池。
3、相对价值评估
在创新成长型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
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
EV/EBITDA 等方法。
(三)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
1、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确定期限结构。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
债券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
失。如果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作强烈的整体向上平移,降低债券组合的整体持仓比例,同时
降低组合久期,来使组合损失降到最低。
2、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确定收益率曲线配置。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变动的种
类,如平坦化、陡峭化、正向蝴蝶型、反向蝴蝶型等,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
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3、以相对利差分析为基础确定类属配置。通过对各类属债券历史利差的数量化分析,
寻找市场投资机会。比如在预期国债与金融债利差缩小时,卖出国债,买入金融债。
4、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确定市场配置。交易所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小,
大额交易流动性较差、小额交易流动性较好,而银行间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大,大额交易成
本低,某些时段流动性较好。故根据不同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求,在两个市场间配置债券
资产。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1、短期经济运行指标,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引起的市
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重新
估价;
3、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4、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二级市场收
益率产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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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五、选券标准
(一)债券资产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或其同等级别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3、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4、通过二叉树模型估算所含期权被市场低估的可转债;
5、可转债具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资产抵押。
(二)股票资产选择标准
1、利用“成长因子”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根据“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创新型企业进行甄别;
3、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对价格低估的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这部分股票投资至少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权证选择标准: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
控制风险。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
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基准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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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
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
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
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达交易
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市场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较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交易对手库由公司固定收益部发起更新,交易对手库的更新包括定期更新和临时更新,
定期更新为每半年一次,固定收益部应于每半年初整理更新交易对手库清单,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后交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和交易管理部实施。当银行间成员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时,
固定收益部应及时发起临时调整。上述调整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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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 300 指数中
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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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三)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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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22,459,010.89 89.67
其中:股票 3,122,459,010.89 89.67
2 固定收益投资 90,036,578.70 2.59
其中:债券 90,036,578.70 2.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000,187.50 1.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9,766,174.25 6.31
6 其他各项资产 4,935,385.54 0.14
7 合计 3,482,197,336.8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397,435,012.47 40.64
C0 食品、饮料 95,071,349.12 2.76
C1 纺织、服装、皮毛 31,200,000.00 0.9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89,718,612.00 2.61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46,211,142.31 4.25
C5 电子 397,697,221.63 11.56
C6 金属、非金属 111,458,418.48 3.24
C7 机械、设备、仪表 427,628,508.8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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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医药、生物制品 98,449,760.11 2.8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6,799,959.44 1.3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66,488,208.54 13.5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70,807,157.06 4.97
I 金融、保险业 599,568,048.27 17.44
J 房地产业 140,046,762.73 4.07
K 社会服务业 300,725,982.38 8.7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87,880.00 0.02
M 综合类 - -
合计 3,122,459,010.89 90.80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236 大华股份 5,193,836 212,947,276.00 6.19
2 002415 海康威视 5,731,129 158,866,895.88 4.62
3 601628 中国人寿 8,117,861 153,427,572.90 4.46
4 600587 新华医疗 5,056,827 145,636,617.60 4.24
5 601601 中国太保 6,995,542 141,519,814.66 4.12
6 601318 中国平安 3,299,738 138,391,011.72 4.02
7 600315 上海家化 2,885,111 134,590,428.15 3.91
8 600763 通策医疗 5,916,928 129,876,569.60 3.78
9 002400 省广股份 5,973,905 122,763,747.75 3.57
10 002063 远光软件 7,402,964 114,745,942.00 3.3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578.70 0.00
2 央行票据 29,904,000.00 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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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40,081,000.00 1.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81,000.00 1.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42,000.00 0.5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0,036,578.70 2.62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001074 10 央行票据 74 300,000 29,904,000.00 0.87
2 120216 12 国开 16 200,000 20,016,000.00 0.58
3 041254018 12 铁十三 CP001 100,000 10,067,000.00 0.29
4 110234 11 国开 34 100,000 10,058,000.00 0.29
5 120218 12 国开 18 100,000 10,007,000.00 0.2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68,313.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82,532.63
4 应收利息 1,029,450.91
5 应收申购款 355,0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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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35,385.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7 年 5 月 18 日至
36.36% 1.59% 32.65% 1.81% 3.71% -0.22%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度 -54.17% 2.64% -56.18% 2.43% 2.01% 0.21%
2009 年度 93.28% 1.62% 73.60% 1.64% 19.68% -0.02%
2010 年度 0.34% 1.40% -9.12% 1.26% 9.46% 0.14%
2011 年度 -14.70% 1.14% -19.67% 1.04% 4.97% 0.10%
2012 年上半年 5.25% 1.21% 4.47% 1.06% 0.78% 0.15%
2007 年 5 月 18 日至
8.80% 1.73% -23.03% 1.66% 31.83% 0.07%
2012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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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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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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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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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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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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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一)项中的第 3 小项条款、第(二)
项中的第 5 小项条款、第(三)项中的第 3 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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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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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席位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七)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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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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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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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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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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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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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
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
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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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
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
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
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
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二)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
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三)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四)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以成长型投资为出发点,通过数量化、定性化的
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
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
在必要时将通过适当的大类资产配置,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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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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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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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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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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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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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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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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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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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
应满足上述条件。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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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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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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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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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98 号 201A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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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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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文件。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
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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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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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
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
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
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
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
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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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
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
基金管理人一份。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
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
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
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
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
以公布。
5、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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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编
制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并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上半年结束
后 60 日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9、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及其更新、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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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以光盘形式交由托管人保存。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
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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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
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
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
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
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17:00)、客户留
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
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9、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
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
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0、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
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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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纸制资讯。
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
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制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
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
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
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符合转换规则
基金产品进行转换,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若新增销售机构开
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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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诉处理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回复并充分与投资人做好
沟通。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 2012-05-2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机构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众禄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及定期定 2012-06-0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众禄基金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 2012-06-0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公司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14
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配七匹狼(002029)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公 2012-06-28
《证券时报》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 2012-07-12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机构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数米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及定期定 2012-07-1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数米基金网代理销售国泰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2-07-1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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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银联支
付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 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7-13
家银行借记卡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并实施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8-09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8-09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
付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8-16
记卡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上海证券报》 2012-08-22
更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8-23
票估值方法及影响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在众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 2012-09-06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公司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9-06
上交易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配光明乳业(600597)非公开发行 A 股的 2012-09-07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 2012-09-12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9-14
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告
关于新增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2012-09-1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9-14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新增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2012-09-1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9-14
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10-13
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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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二号)
关于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2012-10-1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国海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参加 2012-10-16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定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网上交易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10-17
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告
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 2012-10-17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
付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四家银行借记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10-18
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 2012-10-26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11-13
职公告 《证券时报》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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