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4-15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0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8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9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运作安排....................................... 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十、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0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三、基金费用..................................... 3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六、禁止行为..................................... 36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八、违约责任..................................... 3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一、其他事项................................... 4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释 义
在本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
工具详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
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
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之修订与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
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
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
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
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
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
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
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邮政编码:20008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证券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销售服务费用、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
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确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
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应当给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足够的时间。划款指令发送后,发送人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是否收到指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不合法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基金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
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本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运作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信息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2、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交易成交记录和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发数据进行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
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
账实核对。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限制,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净值及收益的计算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七)清算
1、申购业务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2、赎回业务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于T+1日将划款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确保于T+1日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在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他人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
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使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
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
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
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
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相关主体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要求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司法执行外,前述其他非交易过户情形均需提供必要的
公证文书或主管机关的相应文件。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内。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
外)。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无过错除外)。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若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负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其他依法必要公告的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公告披露并共同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22%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05%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2)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第3、4、5、6、8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的复核原则、程序及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费用的种类、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为复核基金费用的标准和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分别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累计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发现基金费用计算违反《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或发生计算差错的,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经确认后,及时更正,基金托管人给予协助配合。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违约责任
(一)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仅限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产生的未获实际授权);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负有追偿责任;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
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托管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双方各持叁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内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中国农业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