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8-03-24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
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 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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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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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时;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2)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情形除外。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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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
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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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 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 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 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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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销。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十三、基金的投资 新增内容如下:
(九)基金投资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3、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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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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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除上述第(5)、(9)、(11)、(13)项外,因市 除上述第(5)、(9)、(11)、(13)、(14)、(15)项另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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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六)基金定期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七)临时报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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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 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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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释 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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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则 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 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 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
作的监督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 《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 《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
3、监督程序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 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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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
作的监督 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
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
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
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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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核查 《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 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
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 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
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 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
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
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流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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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四)申购、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2)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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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情形除外。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方式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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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
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告。 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方式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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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
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 理部分予以撤销。
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内容如下: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的计算与复核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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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息披露办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办法》、《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 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 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律法规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了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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