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6-17
国泰货币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照《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之附件。但附件中以星号(“*”) 标注的修改项,即《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一款以及“十三、基金的投资(九)基金投资限制” 一款中第1项“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本次暂不 修改,基金管理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进 行修改,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对《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 详见本公告之附件。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 应更新。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修改对照表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7日 附件: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修改对照表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全文 媒体 媒介 根据《运作办法》 的表述调整进行 修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公开募集证券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资基金运作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理办法》自2014年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8月8日起施行,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运作管理办法》同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时废止。 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货币市场基金 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 监督管理办法》自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2月1日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施行,《货币市场 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 基金管理暂行规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定》、《关于货币 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市场基金投资等 “基金合同”)。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相关问题的通知》 同时废止。 一、前言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根据《管理办法》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18条补充。 二、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根据相应法律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规的调整,更新该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释义。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规的调整,更新该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二、释义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规的调整,更新该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二、释义 《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 根据相应法律法 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 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 规的调整,更新该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释义。 订与补充; 二、释义 《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有关问题的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规的调整,更新该 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 释义。 充;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二、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根据《有关问题的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规定》第6条,更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新该释义。 益; 五、基金合同的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根据《运作办法》 备案与生效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第41条修改。 (三)基金存续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期内的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额持有人数量 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和资产规模限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制 会进行表决。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和赎回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 第14条修改。 (四)申购、赎 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回的数额限制 六、基金份额的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和赎回 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行计算。 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行计算。 第17条修改。 (五)本基金的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申购、赎回价 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格、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和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 第12条修改。 (七)暂停申购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与赎回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和处理方式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购情形;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 购情形; 六、基金份额的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和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第17条修改。 (七)暂停申购 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与赎回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和处理方式 款项; 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 形。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 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 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更新基金管理人 事人及权利义 基本信息。 务 (一)基金管理 人 八、基金合同当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基金托管人 事人及权利义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基本信息。 务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二)基金托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字【1998】23 号 人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 联系人:李芳菲 贸中心东座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九、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 根据《运作办法》 有人大会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第48条修改。 (八)生效与公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监会备案。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 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运作办法》 人、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 第48条修改。 的更换条件和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程序 格条件; 格条件; (二)基金管理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人和基金托管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人的更换程序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批准方可出任;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十、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运作办法》 人、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 第48条修改。 的更换条件和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 程序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基金管理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人和基金托管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人的更换程序 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2 日内公告。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值; 产总值; 十、基金管理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根据《运作办法》 人、基金托管人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 第48条修改。 的更换条件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程序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三)基金管理 进行; 进行; 人与基金托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根据《基金法》第 的登记 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 102条修改。 (三)注册登记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机构承担如下 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义务: * 十三、基金的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 根据《管理办法》 投资 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包括以下: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第4条修改。 (二)投资范围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和投资对象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十三、基金的投 1、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 《通知》已废止。 资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中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货币基 (八)投资决策 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的规定; 金投资的规定; 和交易机制 * 十三、基金的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根据《管理办法》 投资 (1)股票; (1)股票; 第5条修改。 (九)基金投资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限制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融工具。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十三、基金的投 3、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运作办法》 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32条、《管理办 (九)基金投资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法》第6条、第7条、 限制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8条、第9条、《有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关问题的规定》第 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条、《关于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投资基金投资资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产支持证券有关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事项的通知》修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改。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5)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 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均不得超过 180 天。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计不得超过 30%;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不得超过 397 天;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1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超过 20%; 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40%; 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 (11)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场的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 具信用等级须在 AA+级及以上。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以达到标准。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 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 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9)、(11)、(13)项外,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基金的投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根据《有关问题的 资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限的计算 规定》修改。 (九)基金投资 (1)计算公式:平均剩余期限(天)=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 限制 存续期限(天)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逆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 (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内在应收利息。 (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内在应收利息。 十三、基金的投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 根据《有关问题的 资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定 规定》修改。 (九)基金投资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限制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 算。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剩余天数计算。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十五、基金资产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根据《有关问题的 的估值 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规定》修改。 (三)估值方法 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产净值。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十五、基金资产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根据《管理办法》 的估值 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第12条修改。 (三)估值方法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效性。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九、基金的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根据《管理办法》 息披露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第12条修改。 (七)临时报告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 根据《运作办法》 的变更、终止与 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 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48条修改。 基金财产的清 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算 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二十、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根据《基金法》第 的变更、终止与 同终止: 81条修改。 基金财产的清 算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 修改理由 全文 媒体 媒介 根据《运作办法》 的表述调整进行 修改 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根据相应法律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规的调整,更新该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释义。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规的调整,更新该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释义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规的调整,更新该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释义 《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 根据相应法律法 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 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 规的调整,更新该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释义。 订与补充; 释义 《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有关问题的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 根据相应法律法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规的调整,更新该 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 释义。 充;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根据《有关问题的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规定》第6条,更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新该释义。 益; 一、基金托管协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基金管理人 议当事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 基本信息。 (一)基金管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融中心 39 楼 理人 注册资本:1.1 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 注册资本:1.1 亿元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不定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营业期限:不定期 邮政编码:200122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一、基金托管协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基金托管人 议当事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基本信息。 (二)基金托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管人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 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证 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 券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等 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 邮政编码:100036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 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二、基金托管协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根据相应法律法 议的目的、依据 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 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 规的调整,更新依 和原则 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据。 (二)基金托管 规制定。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协议的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 3、监督程序 3、监督程序 根据相应法律法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 规调整。 投资运作的监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 督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 (一)基金托管 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 人对基金投资 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 范围和投资组 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合比例的监督 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 根据相应法律法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规调整。 投资运作的监 《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督 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 序 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 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 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根据相应法律法 对基金托管人 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 规调整。 业务的核查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 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 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 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 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 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 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 行监督和核查。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 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的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与赎回 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行计算。 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进行计算。 第17条修改。 (四)申购、赎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回的价格和费 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基金份额的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与赎回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 第14条修改。 (五)本基金的 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的限 制 八、基金份额的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 第12条修改。 (十)暂停申购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与赎回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和处理方式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购情形;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 购情形; 八、基金份额的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第17条修改。 (十)暂停申购 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与赎回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和处理方式 款项; 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 形。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 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 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根据《有关问题的 值计算和会计 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规定》修改。 核算 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一)基金资产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净值及基金份 产净值。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九、基金资产净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管理办法》 值计算和会计 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第12条修改。 核算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一)基金资产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 净值及基金份 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额净值的计算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与复核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效性。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十一、基金份额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根据《基金法》第 的登记 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 102条修改。 (三)注册登记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机构承担的义 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务 十二、基金信息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根据相应法律法 披露 《暂行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规调整。 (一)保密义务 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 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漏。 不得向他人泄漏。 十二、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根据相应法律法 披露 露办法》、《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 露办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 规调整。 (四)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 事务管理 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措施。 措施。 十五、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运作办法》 人和基金托管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 第48条修改。 人的更换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二)基金管理 格条件; 格条件; 人和基金托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人的更换程序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批准方可出任;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十五、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运作办法》 人和基金托管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 第48条修改。 人的更换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 (二)基金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人和基金托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人的更换程序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2 日内公告。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值; 产总值; 十五、基金管理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根据《运作办法》 人和基金托管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 第48条修改。 人的更换 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三)基金管理 管人; 管人; 人与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人同时更换 进行; 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七、基金托管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根据《运作办法》 协议的修改、终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第48条修改。 止与基金财产 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清算 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一)托管协议 的修改 二十一、其他事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运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运 根据相应法律法 项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 规调整。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 理。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