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2023-09-18
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2004]6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2年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9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20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1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9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29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39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4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 42 第十三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47 第十四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4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55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56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2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1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2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82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8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和基金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合 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QFII):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 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楼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恒,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任研究员,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任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拟任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任国泰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任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泰核心价值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谢泓材,硕士研究生,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20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9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4年6月至2008年3月,由何江旭担任基金经理;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26日由余荣权、程洲担任基金经理,2011年1月27日至2013年11月13日由程洲担任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3月16日由程洲和贾成东共同担任基金经理,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2月24日由王航和贾成东共同担任基金经理,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由王航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16日由杨飞、王航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1月25日由杨飞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5月9日由杨飞、李恒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14日由李恒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今由李恒、谢泓材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2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二)其它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一、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2004]62号文批准,本基金自2004年5月13日至2004年6月14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行。截止到募集期满,本基金发行净销售额为1,230,737,843.5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人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29,816.30元人民币)也转为基金份额计入本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投资人所有。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合计为1,231,167,659.8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共计为24,355户。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成立条件,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 第七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直销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委托的代销机构为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国泰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24小时接受个人投资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9月8日起办理日常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直销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代理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份额转出”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三)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缴。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按有关规定负责将赎回款项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含申购费)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1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投资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100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 (一)本基金根据每次申购金额的大小,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发生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不同的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申购规模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单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本基金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分别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注:1年指365日,2年为730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手续费,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基金C类基金份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与赎回数额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数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基金的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与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与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与转换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 (三)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四)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法律法规允许、并经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二、投资目标 通过股票、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高度适应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紧盯不同时期对中国GDP增长具有重大贡献或因GDP的高速增长而获得较大受益的行业和上市公司,最大程度地分享中国宏观经济的成长成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稳健增长的长期回报。 三、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40%-95%;债券资产5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产配置有效规避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对不同时期与GDP增长密切相关的投资、消费、进出口等因素的深层研究,准确预期并把握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重点上市公司。在债券投资方面,主要基于长期利率趋势以及中短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五、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置方面,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对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GDP增长率的分析及预测,结合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走势表明:经济成长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性,即所谓的“经股同一”。股市是反映国民经济状况的一个窗口,股市的兴衰直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基于宏观基本面和股市的发展趋势,并结合科学精细的估值,在维持资产配置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把握市场时机,在类属资产方面进行相应的配置和调整: (一)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采取积极进取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二)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三)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本基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浮息债券和久期较短的债券; (四)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本基金的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收益。 (五)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比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另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等投资,以增加额外收益。 在类属资产配置的调整中,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化手段为基础,定性手段主要考虑各类宏观经济政策、GDP的增长质量等因素对债市、股市的影响,定量化手段主要根据包括宏观经济变量在内的数量化模型(如CRR因子模型)和资产配置理论的运用,具体分析各种经济变量对股市、债市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各种资产预期收益和风险。通过资产配置的调整,实现在一定风险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运用CRR因子模型对股票市场收益率进行估算,CRR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R=a+b·MP+c·DEI+d·UI+e·UPR+f·UTS 其中:R代表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MP为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 DEI为预期的通货膨胀变化,通货膨胀用CPI价格指数计算; UI为未预期的通货膨胀,未预期通货膨胀=实际通货膨胀-预期通货膨胀; UPR为风险溢价,结合中国具体情况,用十年期国债与十年期企业债的收益之差来衡量; UTS为期限溢价,即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利率之差,估计时用十年期与一年期国债利率之差来度量。 如果模型计算的R值比实际的要低,说明市场上股票收益可能已被高估,应该减少股票市场投资比例。反之,应该增加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 根据对我国GDP增长贡献度及受GDP增长拉动的受益度的分析以及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确定不同时期的行业配置比例。运用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重点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在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将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80%的比例配置在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行业及上市公司中。 本基金对GDP增长贡献度以及受GDP增长拉动的受益度的评估分析主要建立在社科院、国家信息中心等各类统计模型(包括宏观经济增长模型等)的基础之上,结合行业增长与投资、消费、进出口之间的弹性等分析指标,得出和GDP增长密切相关的行业类别;综合行业基本面及相对价值等因素,最终得出相应的资产配置权重。 具体步骤: (一)行业投资范围的选定:以我国GDP增长的历史数据为依据,利用时差相关分析等数量模型,分析GDP增长与行业增长的相关关系。根据GDP增长率的预测,预期行业对GDP增长的贡献度大小及行业受GDP增长拉动作用(受益度)的大小,选定对GDP增长累计贡献前50%或受益度居前的行业作为基金的备选投资行业。 (二)行业价值评估:采用基本面与估值相结合,以定量数据为主,结合定性分析,全方位考察对GDP增长贡献度及受益度大的行业的历史收益率、股利收益率及价值和成长性等指标,判断行业的综合投资价值,得出行业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三)个股遴选与定价:建立企业价值成长识别模型、企业相对价值评估模型,考虑股票的市场覆盖性、流动性和相关市场信息等因素,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八、债券及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 债券资产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低风险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AAA级企业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未来市场可能推出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 九、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在有效控制利率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低风险收益。 十、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略,结合基金在现金方面的需求安排,运用现金流管理方法参与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短期收益。 十一、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60%×〖上证A股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的总市值加权平均〗+40%×〖上证国债指数〗(在其它较理想的业绩基准出现以后,经一定程序会对现有业绩基准进行替换)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平衡型基金产品,基金的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风险程度低于激进的股票型基金。 十三、风险管理工具 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十四、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一)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1、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2、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 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 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金经理小组 稽核 研究开发部 察监 个股(个券)选择 部 交易实施 交易管理部 绩效评价 图1:投资决策过程示意图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主任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三)基金交易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执行交易指令。十五、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一)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五)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五)、(六)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二)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三)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四)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五)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七)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二)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2年7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62,105,130.39 91.02 其中:股票 1,062,105,130.39 91.0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430,045.61 8.78 7 其他各项资产 2,324,096.39 0.20 8 合计 1,166,859,272.3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804,891.44 1.87 C 制造业 896,362,955.20 77.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01.1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6,541.53 0.04 J 金融业 68,706,368.60 5.90 K 房地产业 8,782,380.00 0.7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307.7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5,011.08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5,645,273.61 5.6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62,105,130.39 91.2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6,223 114,976,035.00 9.88 2 000858 五粮液 525,300 106,073,829.00 9.11 3 000568 泸州老窖 386,077 95,183,423.58 8.18 4 002372 伟星新材 3,169,227 76,188,217.08 6.55 5 600809 山西汾酒 219,865 71,412,152.00 6.14 6 600036 招商银行 1,628,113 68,706,368.60 5.90 7 300015 爱尔眼科 1,461,596 65,435,652.92 5.62 8 000333 美的集团 1,059,323 63,972,515.97 5.50 9 600031 三一重工 3,199,726 60,986,777.56 5.24 10 600309 万华化学 618,200 59,959,218.00 5.1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招商银行”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商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假币收缴鉴定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代理国库业务相关规定、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金融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分等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618.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22,855.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37,622.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4,096.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金马稳健回报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4年6月18日至 -3.50% 0.62% -6.93% 0.81% 3.43% -0.19% 2004年12月31日 2005年度 -0.31% 0.90% 1.18% 0.82% -1.49% 0.08% 2006年度 128.01% 1.27% 75.25% 0.86% 52.76% 0.41% 2007年度 113.20% 1.88% 54.80% 1.32% 58.40% 0.56% 2008年度 -53.79% 2.66% -44.25% 1.70% -9.54% 0.96% 2009年度 84.41% 1.50% 42.69% 1.13% 41.72% 0.37% 2010年度 -4.71% 1.29% -8.66% 0.85% 3.95% 0.44% 2011年度 -19.84% 1.11% -12.62% 0.69% -7.22% 0.42% 2012年度 2.44% 0.91% 3.20% 0.65% -0.76% 0.26% 2013年度 -2.53% 1.13% -2.22% 0.69% -0.31% 0.44% 2014年度 11.37% 1.09% 30.82% 0.64% -19.45% 0.45% 2015年度 8.78% 2.43% 13.35% 1.47% -4.57% 0.96% 2016年度 -0.59% 1.54% -6.08% 0.92% 5.49% 0.62% 2017年度 39.55% 1.05% 3.08% 0.35% 36.47% 0.70% 2018年度 -24.18% 1.67% -13.97% 0.75% -10.21% 0.92% 2019年度 54.26% 1.37% 16.14% 0.70% 38.12% 0.67% 2020年度 70.18% 1.56% 12.64% 0.81% 57.54% 0.75% 2021年度 -7.26% 1.67% 5.96% 0.56% -13.22% 1.11% 2022年上半年 -9.38% 1.58% -3.84% 0.82% -5.54% 0.76% 2004年6月18日至 754.81% 1.54% 169.04% 0.94% 585.77% 0.60% 2022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6月18日。 2、国泰金马稳健回报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2年5月19日至 15.85% 1.27% 6.52% 0.62% 9.33% 0.65% 2022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6月18日。自2022年5月19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 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四)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买卖证券差价; (二)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五)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二)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四)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的,则现金分红方式为其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证券交易费用; (五)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上述一中(四)到(八)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二)《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四)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七)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八)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九)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一)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十二)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五)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十六)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十七)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八)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十九)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十)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一)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十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类企业竞争的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如流动性,持股上限等),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3、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或转换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或转换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三)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4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55%-0,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行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从长期来看,资本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必将反映宏观经济增长。但因国内股票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可能在短期内存在上市公司行业代表性不强、没有足够合格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供本基金投资的风险。 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20%,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本基金是以宏观配置为主的平衡型基金,力求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等类属资产的比例,以尽量回避单类资产波动过大的风险,但无法完全排除判断失误,从而加大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 6、伴随我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或宏观经济调控,不排除某些对GDP增长贡献度大或受益度大的行业有中短期调整或低速增长的可能,这将使本基金投资的该行业所属股票在短期内可能存在较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深入研判和精心管理,积极规避以上特定风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稳健回报。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一)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基金; (二)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六)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七)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清算小组 (一)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一)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四)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五)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七)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并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承担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并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各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其余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买卖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除外)。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10/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 报》 2022/5/13 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8/16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200082)。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