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2-13
关于申申万万菱菱信信数基字金产管业理有股限票型公司发起式
证券投转资换基有金关证事券项交的易公结告算模式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
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自2023年12月1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
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
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根据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基金实际运作,拟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需的相关账户。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需的相关账户。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和管理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金管理人负责。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行。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
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使用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活动。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关协议,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
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 前,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有关事项。 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
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1:00前将指令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 3.指令发送的时间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
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 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令发
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 送给基金托管人。
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 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
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 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
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 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
人发送指令给期货公司并通知期货公司出金。 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
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
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 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 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 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
执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 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本基金托管账
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 户。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
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 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
银行间交易。对于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无需银行间 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成交单授权书的,基金管理人应在首笔银行间交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
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 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
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
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 银行间交易。对于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无需银行间
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成交单授权书的,基金管理人应在首笔银行间交
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 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
管人不承担责任。 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
程序 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 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 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
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管人不承担责任。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程序
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
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 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
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 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
令。 令的执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
新发送指令。
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
构 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但不限于选择经纪机构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 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
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
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 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托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2.复核程序 2.复核程序
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按规定对外公布。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助义务。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 助义务。
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分。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
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
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
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基
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
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
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净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
(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金
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
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
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
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
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
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与
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
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
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
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完成最
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
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
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
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
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
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
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
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
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
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
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
结算规定 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
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
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资
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
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透
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
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
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相关
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
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
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公司
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
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
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
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理人
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
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
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日),根
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资金清
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
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
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
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
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
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
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
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资产
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
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T日交易清算结
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
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通,但
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
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差
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
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
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
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
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
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
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的正
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日)日终资产管理
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日)的资金
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日余额无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
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T+1日12:00前补足金
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
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
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
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理人
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
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管资产
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按
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担保
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
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
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
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
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管理
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
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
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
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产管理人向资
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
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T+2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
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
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
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资产管
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
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
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部分资产
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
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
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
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
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
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
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
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
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
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
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
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
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
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
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
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
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
息和违约金;
(二)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
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
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
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
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实施
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
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托管
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
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托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产
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对资产管理
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
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资产托管人承
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
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
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法规
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
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和托管
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
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
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
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资
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
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
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
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议对本规定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
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官方网站:www.swsmu.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