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直销交易平台开展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5-09-01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我司直销交易平台开展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手续费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人长期以来的支持,更好地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我司直销交易平台(直销柜台、网上交易、摩根资产管理APP、“摩根资产管理”微信公众号)开展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如下:
一、适用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19573 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C类份额
019512 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C类份额
019495 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
019450 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
019449 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
017641 摩根标普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A类份额
019305 摩根标普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C类份额
017970 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人民币A类份额
020512 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人民币C类份额
019172 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A类份额
019173 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C类份额
019641 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
019578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
二、适用投资者类型
本业务适用于已通过本公司直销持有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人。
三、活动内容
1、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平台将上述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其他基金。赎
回转申购业务中的申购交易,免收申购费。
2、赎回转申购业务中的赎回交易按照常规赎回交易收取赎回费。
四、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规则
1、“赎回转申购”系指投资人使用赎回资金直接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交易业务。
2、该业务是针对某些无法直接进行基金转换的产品,为方便投资人更换
投资标的而专门设计的一键式组合交易。投资人将基金A赎回转申购基金B
的实质为:投资人赎回基金A,同时预约在基金赎回款划出日申购基金B,
并按该交易渠道约定费率缴纳申购费。
3、在“赎回转申购”业务中,投资人在提交有效申请当日(即T日)赎回基
金,后续的申购申请将在相关赎回资金的划出日由系统自动提交(无需投
资人另行操作,也不可单独撤销)。
4、QDII基金的赎回确认日为T+2日(交易申请日为T日);申购基金的发
起日为QDII基金赎回款到账日,申购基金的交易确认日以申购基金《基金
合同》中申购申请的确认条款确定。
5、QDII基金赎回转申购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000713)仅限
人工柜台交易,且赎回转申购业务中的申购金额限制适用《上投摩根天添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公告。
6、“赎回转申购”业务中的赎回和申购交易属捆绑交易,其中赎回交易属主
交易,申购交易属从交易。具体关系如下:
a)若投资人在交易日15:00之前撤销当日的赎回转申购申请,则相
应的赎回申请、申购申请将被同时撤销;
b)申购申请不可单独撤销;
c)若赎回交易失败,则申购交易也将失败;
业务规则划入投资人账户;
e)若遇赎回交易无法全额成交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成交的赎回金
额生成相应的申购委托。
f)申购委托的申请金额应满足相关申购基金的交易限额要求,否
则申购交易将作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处理,相关资金将按照常规
申购失败业务规则退还至投资人账户。
五、活动时间
活动开始时间:2025年9月1日
活动截止时间:如本公司终止此次费率优惠活动,将另行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的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