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12-08
华夏中证新能源ETF发起式联接A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基金金托管理管人人::中华夏国银基金行股管份理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1、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重证要券提投示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2已、获本中基国金证是监契会约型20开22放年式11E月TF1联5日接证基监金许。可[2022]2918号文准予注册。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4、为本中基国金银的行募股集份对有象限为公符司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5、券本投基资金基自金20的22其年他12投月资1人2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含)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 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 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6、。本基基金金管首理次人募可集合总理规调模整上发限售为期人并民公币告15。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7采、取本“基末金日的比基例金确份认额”的发方售式机对构上包述括规本模公限司制的进直行销控机制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 份额发8、售投机资构者的在具首体次规认定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 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 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 求,配9、合本提基供金必根要据的认客购户费身、份申信购息费与、销资料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10、代本码基,分金别认计购算以和金公额告申基请金。份本额基净金值每和份基A金类份、C额类累基计金净份值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认购 价格均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 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 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 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 额的代11、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 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 户服务13、电风话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新能源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 夏中证新能源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中证新能源ETF净 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 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 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14、结本果公为司准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中证新能源ETF发起式联接 基金代码:017571(A类)、017572(C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股票型ETF联接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ETF的本标基的金指为数目和标本E基TF金的的联标接的基指金数。一本致基,投金资主目要标投相资似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指 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 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 卖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ETF。 1本、基法金律与法目规标对投ET资F业比绩例表的现要可求能。出本现基差金异作,为可普能通引的发开差放异式的基因金素,主需要将包不括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 限制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 响;目标ETF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较小。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 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15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1采、取若“募末集日期比内例本确基认金”的募方集式总对规上模述不规超模过限人制民进币行15控亿制。元具,则体投处资理者方在式募如集下期:内提交的有 效认购2、申若请募全集部期予内以任确一认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 模超过人民币15 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 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 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其中,募集 期内有效 认购的3、发末起日式认资购金申将请全确部认予比以例确的认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5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 发起式资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式资金)/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 式资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对募集规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1.00元人民 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发售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含)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 见本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基金 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1、八本)发基售金方认式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 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 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 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 填写2拟、认投购资基者金在份首额次的认代购码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 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1、九投)认资购者费在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认购金额〈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认购金额〈 500 万元 0.50% 认购金额 ≥ 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认购费率在 以上规定认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 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2他、投投资资者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4、记投结资算者等重募复集认期购间时发,需生按的单各笔项认费购用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类型为 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当投金资A类者、选C择类认基购金A份类额基的金初份始额面时值,均认为购1份.0额0元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2认、购当份投额资者=(选净择认认购购金C额类+基认金购份资额金时利,认息)购/1份.0额0元的计算方法如下: 3认、购认份购额份=额(的认计购算金按额照+四认舍购五资入金方利法息,)保/1.留00小元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990.10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46)/1.00=990.56份 990.5即6份投A资类者基投金资份1,额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1,000即.46投份资C者类投基资金1份,0额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一业)直务销办机理构时业间务办理程序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7:0本0(公发售司末电日子交15易:00平-台17:业00务间办,理本时公司间电为子每交一易基平金台份仅额支发持售投日资,发者售通末过日部截分止支时付间方为式当认购日 本基2金、投,具资体者支在付本方公式司以分本公公司司及电投子资交理易财平中台心届开时户实要际求列示为准)。 (①1)本个人人有投效资身者份请证提件供(下身列份资证料、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 人签②名本的人授的权银委行托卡书或原储件蓄。存折。 ④③填风险妥的承《受开能户力申调请查单问(个卷人。)》。 ⑤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①2)填机妥构的投加资盖者单请位提公供章下的列《开资户料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 章的③复法印人件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 加盖⑤单基位金公业章务的授复权印委件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⑦⑥《被印授鉴权卡人》((即一业式务三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⑩3、本投资公司者在分本公公司司及投分公资理司财及中投心资理要求财提中供心办的其理他认有购关业材务料。 (①1)本个人人有投效资身者份办证理件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③②投填资妥者的《的认付购款单凭》证。,包括刷卡凭条、汇款或存款凭证。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①2)业机务构经投办资人者的办有理效认身购份业证务件请。提供如下资料: ③②汇填款妥并凭证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④4、本本公公司司直分公销司资及金划投转资理账户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6)中国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60074740743 开5、户投银资行者通名过称本:中公国司银电行子广交州易越平秀台支办行理营业业务部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 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 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 各项业6、务注意,具事体项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通过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 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 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发售期间(不含发售末日)交易日的15:00之前 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15:00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 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15:00前完成支付,投资者在发售末日17: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 需在当日17:00之前完成支付,若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 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 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 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 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四)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 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结果。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000本万基元金,且自承基诺金持份有额期发限售不之少日于起三3年个的月条内件,在下发,基起金资募金集提期供届方满认或购基本金基管金理的人总依金据额法不律少法于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如、以果募其集固期有限财产届满承担,未因满募足集基行金为备而案产条生件的,基债金务管和理费人用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23、、在如基基金金募募集集期失限败届,基满金后管3理0日人内、基返金还托投管资人者及已销缴售纳机的构款不项得,并请加求计报银酬行。同基期金存管款理利人息、;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邱曦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网址:www.boc.cn (1、三直)销基金机份构额发售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 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 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2本、公代销司网机构址:www.ChinaAMC.com。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3代、销本机公构司可可销以售根的据基情金况份变额化类增别加及或其者具减体少业基务金办份理额状发况售遵机循构其。各基自金规份定额执发行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 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发售机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联系人:张晓旭 经办律师:吴冠雄、张晓旭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