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3-10
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于2022年11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770号文准予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2日公开
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
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
销机构是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
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
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
利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
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亿元人
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
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
息,下同)合计超过5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
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
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
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
公司网站(www.xyamc.com)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
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等事项的
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
话费)或021-68619600进行咨询。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
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
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
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
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发起A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7467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鑫元消费甄选混合发起C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7468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
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
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则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
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
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
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
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亿元-募集期末日之
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
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
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
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
2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
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交易
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
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
者收取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
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10%,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10%)=9,990.01元
认购费用=10,000-9,990.01=9.99元
认购份额=(9,990.01+5.50)/1.00=9,995.51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可得到9,995.5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06.4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
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c、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
利息)。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
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
居民适用)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港澳台居民适
用)
4)有效的境内工作证明文件,用以证明有来源于境内的合法
收入(港澳台居民适用)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具有中国永
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适用)
6)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适用)
7)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b、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
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
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
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
告知、承诺函》
e、完整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
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工银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
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
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
险不匹配(超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
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
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
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
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
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
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
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
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
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
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
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
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
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
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c、《传真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 ;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
公章) ;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
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
融机构需提供);
j、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
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
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o、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
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
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
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
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
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
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
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
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
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
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工银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
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
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
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
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
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
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
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
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
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
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
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
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网上交易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以公司网
站公告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二)网上交易系统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等业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
市场基金A,000483)的份额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
金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开通此业务,并且享受本
基金认购费1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对于非通过“赎
回转认购”业务提交的认购交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准费率
收取认购费。
(三)网上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1、持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需到各银行办理好网上业务后,
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
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功能。
2、完成上述手续后,个人投资者即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与《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
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xyamc.com。
2、未尽事宜以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司相关公告和网上支付业
务规则为准。
(五)咨询方式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021-
68619600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
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
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
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
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李莉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
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中心紫峰大厦
2005
办公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0-0025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
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
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
光金融中心8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
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https://sd.citics.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
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
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qieman.com
(2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2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duxiaomanfund.com
(2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
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_x0000_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