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9-30
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C
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22】22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8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 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 含首日),若T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达到或超60亿元人 民币,本基金将于T+1 日提前结束募集,自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 请。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并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 见本公告“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部分。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 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2年9月30日《上海证券报》的《景顺长 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2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 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 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 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 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1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20、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 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 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 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 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21、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相关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通过“现金宝”转购方式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申请受 理期间为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新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新基金发售结 束日15点以后不再接受赎回转认购申请。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 投资者赎回转认购订单确认失败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认购确 认失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退回到投资者现金宝份额中,期间收益不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6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9 三、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11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13 五、清算与交割 16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7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8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稳健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6869,C类基 金代码:016870)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8日。 (2)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自2022年10月17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 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 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 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 金额递减。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 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 通知。 本基金不参加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的“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 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 10)/ 1.00 =9950.36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可得到9950.36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 规模的有效控制。 1、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若T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 请全部确认后达到或超过6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 集,并自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并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即:若募集 期内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60亿元,则对募集期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 束后退还给投资人,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发生部分 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 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敬请投资人关注本公司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8日9:00至16:00(周六、周 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 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 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 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 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 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 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 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 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 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