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8-05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C
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 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8月5日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576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年 月 日 20226 28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 》、《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天 》、《 》 《 公告依据 弘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 》、《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年 月 日 20228 15 赎回起始日 年 月 日 20228 15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年 月 日 20228 15 转换换入起始日 年 月 日 20228 15 转换转出起始日 年 月 日 20228 15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 天弘低碳经济混合 A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5769 01577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 、 、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 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费率 () M 万元 M<100 1.50% 万元 万元 100 ≤M<200 1.20% 万元 万元 200 ≤M<500 0.80% 万元 元 笔 M≥500 1000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 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 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 ) T 天 T<7 1.50% 天 天 7 ≤T<30 0.75% 类赎回费率 天 天 A 30 ≤T<180 0.50% 天 天 180 ≤T<365 0.25% 天 365 ≤T 0.00% 天 T<7 1.50% 类赎回费率 天 天 C 7 ≤T<30 0.50% 天 T≥30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 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90天 (含)但少于18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180天(含) 但少于365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 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 率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 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 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 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