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5-09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已于2022年4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22】77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5、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
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中心
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
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
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
可以适当调整。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
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
公司基金账户。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
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
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
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
关规定。
10、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
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
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11、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
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
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
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2年5月
9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的《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银华数字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数字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
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
网站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
3333或010-85186558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
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
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
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
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
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
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
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
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
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
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
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
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
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A
基金代码:015641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C
基金代码:015642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
异,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进行
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
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
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直销中心办理
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
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
17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
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
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
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
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
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
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
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
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
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
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销售机构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
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
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这
1,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
=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95.00元,在基金
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
992,358.49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7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700,000.00+295.00)
/1.00=700,29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
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为700,295.00份。
(十六)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
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
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
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
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
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
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登录网
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
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
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
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
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
柜台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为
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
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
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
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
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是二
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
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
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
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
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
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
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
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
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
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
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
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十三)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