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2-23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01-20
送出日期:2023-02-23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 金 简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5204
称 (QDII)
下 属 基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下属基金 015204
金简称 (QDII)A 代码
下 属 基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下属基金 015205
金简称 (QDII)C 代码
基 金 管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人 人
境 外 托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Citibank N.A
管人
基 金 合 2022-04-07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类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型
运 作 方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式
基 金 经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理
李宜璇 2022-04-07 2013-08-01
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新能源及智
能汽车产业链,在全球市场范围挖掘快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进行
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
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符合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能源车主题主要包含新能源化、智能化、网联化三个层面。新能
源化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化环节以及未来新型清洁能源应用的发展;智能化主
要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
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相关设备发展;网联化主要指通
过融合现代网络通讯技术实现车内、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服务平台的
全方位网络连接。本基金所投资的新能源车主题包括以下细分行业:
1)汽车行业:包括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汽车服务等;
2)机械行业:包括汽车生产设备、电池生产设备等;
3)电力设备行业、化工行业、有色行业:包括动力电池、电池材料、锂钴原材料、
充电设施等;
4)计算机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包括汽车电子、车联网、智能驾驶等;
5)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是新能源车的下游应用。
本基金所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相关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相关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新能源车主题的范畴;
2)相关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新能源车主题的范畴,但是未来转型方向属于新能源
车主题的范畴。
本基金将对新能源车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及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密切跟踪,未
来随着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新能源车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
行业、上市公司及相关金融资产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能源车主题的界定标准。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新能源车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界定的主题公司中,
采用主动量化策略进行股票筛选并进行权重的优化,在全球市场范围挖掘快速、
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45%+标普500指数(经估值汇率调整)收益率*45%+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QDII)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1000万元 1.50%
申购费(前收费)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N<7日 1.50%
赎回费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QDII)C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N<7日 1.50%
赎回费 7日≤N<30日 0.50%
30日≤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 售 服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 -
务费 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QDII)A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 0.40%
化优选股票发起式
(QDII)C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股票型基金存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3、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4、金融模型风险5、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6、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风险7、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8、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10、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