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5-18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QDII)C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简称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QDII) 基金主代码 0152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4-7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 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5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5月2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年5月20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 股票发起式(QDII)A 股票发起式(QDII)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15204 015205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 是 是 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包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0万元 1.50%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赎回费率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赎回费率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6.1.2场外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7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2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个估值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