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6-20
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发起式E
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24日证监许可【2021】408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481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14816;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4817。 4、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6、本基金将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 7、募集规模上限: (1)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 募集规模达到8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2)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认购的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不包括募集 期利息),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认购的总金额超过8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 息),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 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 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 注: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计算认购费用适用的认购费率为末日比例配售后的确认金额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该部分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 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9、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 各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 机构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 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登载在规定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 ctzg.com)上。 15、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36)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 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3年。但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 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代码 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财通资管鸿慧中 短债发起式A,基金代码:014815;C类基金份额简称: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发起式C,基金代 意)。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销售机构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5日;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 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暂不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如本基金开放向养老金客户等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则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 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类基金份额 A 认购金额()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 〈 万元 M100 0.30% 0.12% 万元 〈 万元 100 ≤M500 0.15% 0.06% 万元 每笔 元 每笔 元 M≥500 1000 1000 C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50.50/1.00=99,751.40份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99,751.40份A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认购)。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亲赴直销柜台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及其他要求提交的 业务表单;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 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 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 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在本基金募集期间7×24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 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 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 理认购)。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由指定经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及其他要求提交的 业务表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7) 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 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 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 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 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电话:9533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四宜大院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号富汇大厦B座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孙慧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何倩男、孙慧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四)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四宜大院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叶尔甸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