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12-01
(LOF)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LOF)
扩位简称 银华鑫锐LOF
基金主代码 16183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08-01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告依据 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2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2月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年12月3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LOF)A 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LOF)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834 014349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 是
务
注:自2021年12月3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4349)。投资人在2021年12月3日前(含2021年12月3日)已经持有的、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或申购费用、而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834)。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自2021年12月3日(含2021年12月3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人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外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场外)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有期少于30天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6.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起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自2021年12月3日开始(包括2021年12月3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