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31
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5月23日
送出日期:2024年05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优势产业混合 基金代码 014329
下属基金简称 国联优势产业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4329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1月2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郑 玲 2022年12月15日 2009年07月0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深度挖掘具备相对优势的产业,优选基本面具有竞争力且
估值水平具备相对优势的上市公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优势产业主题的界定
2.资产配置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2)个股精选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5.债券投资策略
6.衍生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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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9.参与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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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万 1.5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00元/笔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N≥365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45,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
其他费用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
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风格集中度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风格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市场平均表现。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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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面临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0)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操作风险。5、管理风险。6、合规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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