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5-06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C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04-13 送出日期:2022-05-06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 005498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05498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C 下属基金代码 014045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 2022-04-12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孙蓓琳 2018-03-29 2004-07-01 注: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29日成立,后经《关于准予银华积 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3号)准予变更注 册,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2022年4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自2022年4月12日起,修订前的《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修订后的《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优选具备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进 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积极成长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根据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 产投资趋势、A股市场平均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 格指数CPI增长率、M2、信贷增长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 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行定量分析,作出资产配置决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家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定性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 持和补充。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定义的具有积极成长性的上市公司指在财务指标上、在 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具备核心价值和成长能力的 公司。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 司。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 值汇率调整)*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M<200万元 1% 200万元≤M<500万元 0.6%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赎回费 30天≤N<365天 0.5% 365天≤N<730天 0.25% 730天≤N 0%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有期限(N)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50% 30天≤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 售 服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A - 务费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C 0.6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3、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6、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1、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