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07-11)
2023-07-11
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新能源车龙
头混合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10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1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 基金代码 013395
发起式
下属基金简称 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 下属基金代码 013395
发起式A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9-15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1-09-15
基金经理 杨宇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7-07-10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其他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新能源车龙头主题投资标的,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投资范围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投资于新能
源车龙头主题相关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车是以清洁能源为能量来源,通过搭载先进动力
系统、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
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由单纯交通运输工具逐步向智能移动空间
和应用终端转变,成为新兴业态的重要载体。新能源车相关产业主要
包括三类:一是为新能源车制造提供材料设备和技术服务的相关行业,
包括传统整车及配件、汽车电子、新材料、信息通信、车用芯片设计
主要投资策略 制造、车联网等。二是为新能源车运行提供能量来源、动力系统、传
动系统的相关行业,包括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施、
各种类型的清洁能源等。三是与新能源车下游终端应用相关的行业,
包括交通运输、无人驾驶等。
本基金所指的新能源车龙头是指新能源车相关产业中拥有较强的先
发优势、稳定或独特盈利模式、较高的“护城河”、具备“定价
权”、优秀的管理层、市场空间广阔,已经或者未来有望成为所在细
分领域龙头的相关企业。新能源车相关产业范畴会随着科学技术及商
业模式的发展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产业的发展变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能源车相关产业及公司的界定
进行动态更新。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
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还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
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
投资风险。
注:①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②根据2017年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
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代表基金的风险评级,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参见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注:图示比例为定期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注:①本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15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
年度进行折算。
②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50万元 1.50%50万元<=M<200万元 1.20%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N<7天 1.50%7天<=N<30天 0.75%赎回费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费率1.20%
托管费 固定费率0.2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其他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港股通机制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SPV违约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中的认购/申购金额含认购/申购费。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基金投资人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的争议处理相关章节,充分了解本基金争议处理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400-818-6666]: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