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06-21
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C
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证券交易模式 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增强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市场竞争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定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6月2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 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 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招 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托管协 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规定更新。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招商中证科创创 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此次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 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 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 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 附件:《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三、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 人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对基 金 ……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管理 人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的业 务 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 …… 监督 和 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 核查 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 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资金账户的相关 固有财产。 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 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 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 和管理 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 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5、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即用于证券交易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执行。 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五、基金 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财产 的 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保管 行。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 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 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 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失,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与基金托管人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协商,新的权利行使依据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 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新的权利 行使依据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 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六、指令 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的发送、 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确 认 及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资金划拨、银证互转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 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委托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 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程序 单元租用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 人。 证券经纪商,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 3、相关信息的通知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3、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的租用应至少在 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 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单元的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 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清算交收安排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 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 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 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 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 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 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 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 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 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 (二)清算交收安排 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 1、清算与交割 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 七、交易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及 清 算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 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交 收 安 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排 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根据 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 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专用交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 易席位,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 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 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时有关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2、资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外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 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间:9:00-11:30,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在此过 件已经具备。 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5、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 关当事人追偿本基金财产的损失。 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基金托管人。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 6、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式 (三)交易资金最高额度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 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合 计资产总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 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 )相关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完整、 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信息或所提交最高额度信息有 误或不完整而导致最高额度申报失败,由此造成的责 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申报信息的真实、 完整性进行事后稽核。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业 务规定时,不予申报,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申报规定的 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正确申报 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业务规定且真实有效的信息 导致对基金管理人最高额度控制造成影响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基 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 要向沪、深交易所申报自设额度。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 自设额度进行评估、优化并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 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出现接近最高或自设额度情 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 的正常进行。因基金管理人自设额度与最高额度产生 冲突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相关信 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 理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在每个交易日13:00 (盘中紧急申报为10:00)以后收到的最高额度相关信 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 申报流程。基金管理人因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 大变化需进行盘中紧急申报时,需按照中国结算相关 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联合基金托管人(如需 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资金前端 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 控制业务流程,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 规审查;因任何一方未按照《业务规则》规定而导致的 后果,由该方承担。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应承担 的义务及责任不因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而免除。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