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2-08-09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C
关于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科 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 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于2021年6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7号)。《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2年5月26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8月9日起,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变更为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A类份额基金代码:012894,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2895)。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2年8月9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全文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投资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前言 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 下简称“《民法典》”)、《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法》(以下简称“《基金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运作办法》”)、《公开募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 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三、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 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三、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接基金由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国证监会”)注册。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本基金没有风险。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科创创 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 及后续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删除。 前言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 释义 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 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释义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充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释义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充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 释义 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释义 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 删除。 释义 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 释义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 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选择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ETF 第二部分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释义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释义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 释义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面确认的日期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删除。 释义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部分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32、存续期:指《天弘中证科 释义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至《天弘中证科 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删除。 释义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释义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本息、目标ETF份额、基金应收 资产的价值总和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基金的基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本情况 投资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第三部分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本情况 第三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基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 本情况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 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收益。 第三部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删除。 基金的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本情况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 九、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删除。 基金的基 转换 本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 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三部分 增加: 基金的基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 本情况 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 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 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 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 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 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 基金的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存续 史沿革与 方式、发售对象 一、历史沿革 存续 1、发售时间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金由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中 2、发售方式 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 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2021]2127号)准予募集注册, 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3、发售对象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科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1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1、认购费用 确认,《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 2021年7月16日生效。 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 2022年5月26日,基金管理人 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管理的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天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 产。 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科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金。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自2022年8月9日起,天弘中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二、基金的存续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5、认购申请的确认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人大会。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定时,从其规定。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申购与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赎回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时。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 集中度的情形。 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5、6、8、的情形。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1、2、3、5、6、7、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五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份额 项的情形 项的情形 的申购与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 市或目标ETF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 权利义务 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 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 241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第六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当事人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份额的登记事宜;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的业务规则; 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当事人及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第六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当事人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权利义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的费用; 用; 第七部分 增加: 基金份额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 的联接 持有人大 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 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 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持有人大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会 人大会: 人大会: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有规定的除外);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 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分 基 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 的投资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 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收益。 第十一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 基 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的投资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科创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 创业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基金份额、中证科创创业50指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 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 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 选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及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 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证、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出借业务。 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出借业务。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纳入投资范围。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成份股和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购款等。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分 基 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 的投资 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全被动指数基金。 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 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在正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的90%。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 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 差进一步扩大。 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 1、目标ETF投资策略 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 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 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ETF的份额。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2、股票投资策略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 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标 误差。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1、大类资产配置 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科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创创业5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 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 产的90%,投资于中证科创创业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 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 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 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 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 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 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 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投资于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 将根据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 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 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 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 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第十一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 基 金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资于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成份 的90%;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于基金资产的90%; 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 除上述(2)、(7)、(10)、(11)、除上述(1)、(2)、(7)、(10)、 分 基 金 (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 (11)、(19)情形之外,因证券、 的投资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 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告。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 第十一部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分 基 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的投资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分 基 金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的投资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分 基 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 的投资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 益特征。 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 增加: 分 基 金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 的投资 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 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 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 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 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 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 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 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 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 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 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 基金。 第十一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 分 基 金 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投资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第十二部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分 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的财产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证券及票据价值、目标ETF基金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分 基 金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 资产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 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分 基 金 5、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 资产估值 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 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 值。 第十三部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 基 金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 资产估值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分 基 金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资产估值 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 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值错误处理。 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分 基金 准和支付方式 准和支付方式 费用与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H=E×0.5%÷当年天数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如下: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H=E×0.5%÷当年天数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H=E×0.1%÷当年天数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法如下: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H=E×0.1%÷当年天数 等,支付日期顺延。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 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分 基金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费用与税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收 用; 用根据《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分 基金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会计与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审计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第十七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 金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的信息披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露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金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删除。 分 基 金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的信息披 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露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第十七部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分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的信息披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露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第十七部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分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的信息披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 露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七部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分 基 金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24、本基金变更标的ETF; 的信息披 募集; 露 第十七部 增加: 分 基 金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 的信息披 露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 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 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 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十八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分 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合同的变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更、终止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与基金财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 产的清算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一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部分 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金合同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修 效力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改后的内容自2022年8月9日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生效。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