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07-14
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发起C
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 已于2021年6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5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通过直销机构等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认购本基金的发起 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下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按照20亿元占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的比例对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1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 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 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 性确认,不得撤销。 13、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1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安CES半导体芯 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 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1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 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 售的相关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 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 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发起 基金代码:A类:012837(简称: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发起A);C类: 012838(简称: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发起C) 2、基金类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1.00 元 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 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 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2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 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 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2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 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 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 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 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 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 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 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 “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 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9、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10、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把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相应会做调整。 11、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2、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 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 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3、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 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 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 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 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5、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为每笔500元。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认购费率为0.5%,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金 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金额为500元,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 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 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一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 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 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 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 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 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 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 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 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 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心办 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 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一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 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 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 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