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1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447,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448)自2021年6月21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 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根据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 2021 年 6月21日起,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不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
(二)浙商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345;
浙商证券网站:www.stocke.com.cn;
(三)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