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境外主要投资场所2024年节假日及非港股通交易日等日期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4-01-11
             
            
            
                    在前境沿外经主济要混投合资型场证所券2投0资24基年金节(Q假D日II及)
    
    非赎港回股、通定交期易定日额等申日购期业暂务停的申公购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
    
    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即沪深市场以外的主要投资
    
    场所,下同)2024年节假日休市安排、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08、C类基金份额代
    
    码:012209)将在其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半日市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将自该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半日市结
    
    束后首个开放日恢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2024年节假日/已公布非港股通交易日及港股通半日市提示如下: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节假日/已公布非港股通交易日及港股通半日市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7月4日
                          2024年2月19日                                            2024年9月2日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9月18日
                           2024年4月1日                                           2024年10月11日
                          2024年5月15日                                           2024年11月28日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12月24日
                          2024年6月19日                                           2024年12月25日
                           2024年7月1日                                           2024年12月26日
    
    
    注:1、上述境外主要投资场所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半日市已剔除和国
    
    内双2休、日若及上法述定境节外假主日要重投合资的场日所期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半日市在境内双休日
    
    或法定节假日次日的(如周一),本基金自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半日市前一
    
    个开放3、日如遇15本:0基0后金也因将其暂他停原接因受暂投停资申者购提、赎交回的、申定购期、赎定回额、申定购期业定务额的申,购具申体请业。务办理以
    
    相关公告为准。
    
    若节假日及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补充发布本年
    
    度或发布新一年度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影响本基金申赎等业务办理的,本公司将及
    
    时公告相关业务安排。为避免因假期原因或非港股通交易日等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
    
    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业务安排。
    
    818-投66资66)者获可取登相录关本信公息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