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招商银行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07
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新增招商银行为
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华夏
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华夏港
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代码:012208,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09)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
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根据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签署的代
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1年6月7日起在招商银行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招商银
行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招商银行的规
定为准,招商银行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
本公司官网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