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03
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QDII)C
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华夏港股前沿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08,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09)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根据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1年6月3日起在平安银行和国融证券,可自2021年6月4日起在东方证券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平安银行网站:bank.pingan.com; (二)国融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385; 国融证券网站:https://www.grzq.com; (三)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四)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