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2
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智慧生活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智慧生活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170
下属分级基金的 宝盈智慧生活混合A 下属分级基金的 011170
基金简称 交易代码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4-20 上市交易所及上 暂未上市
市日期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4-15
基金经理 张天闻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6-06-24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投资范围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
主要投资策略 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六部分组成。
本基金所指的“智慧生活”是指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制造、生物医
药、节能环保等先进技术,使得人们在衣、食、住、行、健康、教育、环保、娱
乐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更加高效便捷、健康舒适、充裕和谐。具体地,本
基金将“智慧生活”主题聚焦以下三个方面:
(1)智能技术、高端装备产业,包括机器人、无人机、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
化技术、超级计算机、环保清洁能源设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国防
军工、新材料、新能源、医药生物,以及其他代表行业前沿科技和应用方向的高
端装备与高新技术产业。
(2)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转型,包括生产方式、生产过程、终端产品的智能化升
级,涉及行业涵盖家用电器、汽车、化工、有色金属、纺织服装、轻工制造等。
(3)新兴消费与服务行业,指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相关行
业,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产业、教育产业、餐饮旅游产业、医疗健康
与社会服务产业、养老产业等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行业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本
基金将不断对“智慧生活”主题进行跟踪研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调整“智慧生
活”投资主题的界定。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商业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
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500万 1.20%
M≥500万 1,000元/笔
申购费 M<500万 1.50%
M≥500万 1,000元/笔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赎回费 30天≤N<180天 0.50%
180天≤N<365天 0.25%
N≥365天 0%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由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6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相关服务机构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1.5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如下: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智慧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6、存托凭证的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