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5-06-24
天弘裕新混合A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23日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故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会议费用明细 基于充分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考虑,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5年5月27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表决意见或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表决意见或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表决或授权,则以最新表决或授权方式或者最新表决意见或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备查文件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裕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