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一]
2022-11-24
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11月22日
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 基金主代码 010128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129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9-27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20-09-27
基金经理 张仲维 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8-02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发展新动能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投资范围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发展新动能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五部分组成。
本基金对发展新动能主题的界定如下:
主要投资策略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诸多新产业、新业态蕴含巨大发展潜力。以技术
创新为引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
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正在形成。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
提升传统动能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具体到本基金而言,发展新动能是指能够利用新技术、
新业态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进而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
换的企业。
参照国家出台的支持发展新动能和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相关政策,本基金拟投
资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
(1)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分享经济、信息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
引领发展的新兴经济业态的上市公司。
(2)通过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传统产业上
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强化质量基础支撑,提升产品和
服务品质,从而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上市公司。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中,与发展新动能相关的
主题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传媒、电子、国防军工、医药生物、电气设备、机
械设备、采掘、化工、家用电器、汽车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本基金将不断对发展新动能主题进行跟踪研究,适
时调整发展新动能投资主题的界定。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
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0.50%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如下: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发展新动能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2.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