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鑫意医药消费: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5-2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A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0】777 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 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9、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I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II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风险揭示.....................................................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 十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3 二十二、备查文件.................................................. 124 I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鑫意医药 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2,3,4, 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19.5%、19.5%和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国金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 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 总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 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 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清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 监事。 许强先生,监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 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职工代表 监事,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 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清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里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 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 训专员,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高级招聘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 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 代表监事。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北京 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平安证券南京营业部营销部、银证通部营 销总监,平安集团渠道发展事业部团队主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高级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监、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4、基金经理 张航先生,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研究员、消费行业研究组组长、股票投资经理, 北京忠诚志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主动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 日,张航先生兼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民丰回报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于涛先生,交易总监兼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量化投资事业二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杨雨龙先生,量化投资事业四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姚加红先生, 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宫雪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尹海峰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兼主动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张航先生,基金经理刘辉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1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1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 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暂留空(为托管业务联系人) 电话:暂留空(为托管业务联系人电话)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正高级 经济师。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 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 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1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杭州。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成为全国第 13 家 A+H 两地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求,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面对经济新常态,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 新需求,确立了“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 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 为客户提供开放、高效、灵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浙商银行在全国 18 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53 家营业分 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迈出了综合化经营的第一步。2018 年 4 月 10 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迈出了国 际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 年,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亿元,同比增长 12.48%, 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2.21%。营业收入 463.64 亿元,同比增长 19.06%,其中:利息净收入 338.74 亿元,同比增长 28.38%;非 利息净收入 124.90 亿元,同比下降 0.54%。业务及管理费 121.68 亿元,同比增 长 5.23%,成本收入比 26.24%。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9.02 亿元,同比增长 45.07%。 所得税费用 15.37 亿元,同比下降 32.87%。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总资 产 1.80 万亿元,吸收存款余额 1.14 万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 1.03 万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19.06%;不良贷款率 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 《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19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9)”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07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98 位。中诚信国际 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1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合计1,678.72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1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2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 58152145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 王海彦 2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7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到 2020 年 6 月 24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2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下限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 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移动客 户端)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 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 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 A 类: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0%/(1+1.20%)=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85.77=98,814.23 元 2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50.00 元,则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十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 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间,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2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3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移动客户端)及其他销售机构首 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3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及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3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60=93,297.5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可得到 93,297.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费率及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 0.0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有效赎回当日(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1.50% =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0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6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3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3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3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该等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 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3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3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4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和消费主题相关的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 司,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医药行业范 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 4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 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将主要通过深度研究来精选个股,分享优秀公司的价值增长。 本基金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反复分析公司发展的前景,纵向研究行业发展历 史和公司发展历史,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横向比较对所研究标的的竞争对 手、上下游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投资该公司风险收益比。本基金所指的医药 消费主题是指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内具备较好的利润创造能力且估值水平合理 的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从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两个特征对投资主题进行 定义。 (1)医药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医药相关行业由从事医药相关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 的上市公司组成。本基金定义的医药行业股票包括: 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行业的公司股票;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 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股票。 落实到行业股票覆盖层面,医药行业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 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 同时,本基金将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 的进一步发展变化,医药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 会相应改变。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药行业的界定标准、相关主题概念和 投资范围的认定。 (2)消费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消费行业股票主要是指消费制造和消费服务业及与其密切 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消费行业具体包括: 1)申万一级行业分类中的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商业贸易、农 林牧渔、轻工制造、休闲服务、汽车、电子、传媒、通信、计算机、建筑装饰、 非银金融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2)物流、线上电商等消费品制造业、消费者服务业产业链核心环节上的上 4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公司; 3)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虽然可能目前未被划入消费行业,但是 行业发展催生出实际消费需求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本基金也可以把其行业内 的公司股票纳入到消费行业股票的范畴中。 同时,本基金将对消费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 的进一步发展变化,消费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 会相应改变。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费行业的界定标准、相关主题概念和 投资范围的认定。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 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交换公司债券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估值合 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 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 4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如下品种: 1)主体且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下(不含 AA)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 2)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以下(不含 AA)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1 以下(不含 A-1)的短期融资券; 3)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以下(不含 AA)的超短期融资券; 4)银行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以下(不含 AA)的同业存单。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 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 金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医药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4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4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40%+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1、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为反映沪深 A 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 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适合 作为本基金主题界定“医药”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中证 800 指数样本 股为样本空间,成份股选择主要消费行业股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具有较 强的代表性,可以较好地反映沪深两市消费相关领域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主题界定“消费”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上述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4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等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 等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5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类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5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5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相应类别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将现金红利支付投资者并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转账和手续费用。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5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6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6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6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国债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6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股指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6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 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股票资产具 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间发行的债券流动性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 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 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 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7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 施,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 市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受到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无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 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 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的波动性可 能较高,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 7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医药消费主题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风 格集中度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 风格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市 场平均表现。 3、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 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 额偿还的风险。 6、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如果发 7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起式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本基金需短期内变现部分资 产应支付赎回款,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影响基金的投资收 益,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7、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即行 终止,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终止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能 低于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7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7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7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 年 0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8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8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8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8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8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8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8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8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9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9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9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医药行业范 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医药行业范围内股票不 9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9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9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9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Ⅰ、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 年 0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10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结汇、售汇业务。 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医药行业范 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0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医药行业和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消费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医药行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0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10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存款协议, 就银行存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基金管理人将拟签署的定稿协议文本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进行审核。该协议文本中若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改。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基金管理人 据此协议文本与存款银行签订正式的存款协议,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2、存款协议中必须明确存款类型、期限、金额、利率,账号、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协议中应当约定 提前支取条款,基金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专户为银行存款业务唯一资金 往来专用账户,存款银行需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与基金托管专户 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不得借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名义要求在基金托管人之外开立 基金结算账户。 4、办理基金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和到期支取存款等事 宜,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落地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上门服务条款,须由存款落地 行(或授权人)持授权书前往基金托管人或者相应授权部门办理。开户所需文件、 材料,遵照开户银行具体要求办理。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更新的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10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10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I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V、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 10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1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V、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11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14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115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116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 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登记机 117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对持有人名册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VII、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托管 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VIII、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18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119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0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 121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 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2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23 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金鑫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6 日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