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公告
2020-08-19
东方臻萃3个月定开债券C
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含转换 转出)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8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臻萃3个月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0094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5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 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赎回起始日2020年8月2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0年8月21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方臻萃3个月定开债A东方臻萃3个月定开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9461 00946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转换转出)是 是 2.日常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 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开放期首 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三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不办理申购业务,包括该期间内 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第一个开放期 (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共计5个工作日)仅办理基金的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29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 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日1.50% 100% 7日≤T<30日0.75% 100% 30日≤T<180日0.50% 75% T≥180日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时长(T)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日1.50% 100% 7日≤T<30日0.50% 100% T≥30日0%——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日常转换业务 4.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每笔基金转换 视为转出基金的赎回业务和转入基金的申购业务。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转出基金“3.2赎回费率”规定。 3、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时,补差费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当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当申购费用高的基 金转换成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收取固定申购 费用时,该基金按【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所对应的区间下限】计算申购补差费。 4、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a)当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b)当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 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a)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转出净额所在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b)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500元/份。A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赎回费率为0.5%。转入B基金, 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份,则转出 基金赎回费、补差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2,000×1.500=3,000元 赎回费用=3,000×0.5%=15元 补差费用=0(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15+0=15元 转入金额=3,000-15=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份 5、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6、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直 接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入基金的 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如果投资者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 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7、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并 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适用费率根据单笔转换时转出基金的持有期限以及计算的 转入基金的转入金额分别确定转出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和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日算起。 9、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 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 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0、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11、本公司对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实行优惠,优惠后申购补差费不得低于 0.6%,如原申购补差费等于、低于0.6%的,或者为固定费用的,按照原申购补差费或固定 费用执行。 12、开放转换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直销渠道业务进行咨询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2)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5.1.2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 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 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提供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 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 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方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0年8月21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 站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自动 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2其他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非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 告。 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 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