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5-14
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证监
许可【2020】59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 2020 年
0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06 月 05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首日),若
T 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达到或超 5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 T+1 日提
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并将采
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见本公告“募集期销售规模限
制方案”部分。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
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
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05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的《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0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
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
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
户服务咨询电话。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
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1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20、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赎回转认购”业务的
公告》,通过“现金宝”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申请受理期间为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新
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前 1 个工作日,新基金发售结束前 1 个工作日 15 点以后不再接受赎
回转认购申请。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投资者赎回转认购订单确认失败的风险,
这种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直接按一般赎回进行处理,并在认购确认失败日下一个工作日
将款项退回到投资者账户中,退回款利息不计。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9376)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0 年 0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06 月 05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
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2020 年 0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06 月 0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自 2020 年 05 月 25 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本基金不参加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的“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 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首日),若 T 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 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 T+1 日起(含)
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并将
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即: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
总金额超过 50 亿元,则对募集期本基金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准。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敬请
投资人关注本公司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0 年 0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06 月 05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
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
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
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
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间当日 16:00 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
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 16: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
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
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
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
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