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长丰混合发起式: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3-09
银华长丰混合发起式
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 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 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 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各销 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8978。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 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 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 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银华 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和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 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其他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 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 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 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 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 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②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 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 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 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 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 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④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每日 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⑤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 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 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⑥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 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4)非必然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④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 金净值的波动性。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4、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通过把握不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 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 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 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 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 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 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长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长丰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008978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不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一 9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股指 期货等金融工具;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 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 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直销中心办理 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 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 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 所示: ■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这 5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1.20%)=494,071.14 元 认购费用=500,000.00-494,071.14=5,928.86 元 认购份额=(494,071.14+90.00)/1.00=494,161.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 90.00 元,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494,161.14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 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 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 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 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录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 第 2 个工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 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 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 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则 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 末日办理时间延长至 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 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 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 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 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 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 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 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售机 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 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9 日